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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于2024年元旦起施行
发布日期:2023-11-01点击率:86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是海洋大国,主张管辖海域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拥有大陆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拥有世界海洋大部分生态系统类型。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让人民群众更好享受碧海蓝天、洁净沙滩,保障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9章,包括总则、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洋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的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发布海洋生态预警监测警报和公报;负责统筹海洋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海洋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海洋生态修复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负责开展全国海洋生态灾害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法律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修复成效监督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并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警机构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此次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同时提出了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一是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完善体制机制。法律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法律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同时,法律完善了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

  二是体现陆海统筹、区域联动。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将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规定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协调。法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协作机制,组织协调其管理海域的环境保护工作。法律规定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河口形态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河口良好生态功能。同时,法律要求加强入海河流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是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健全海洋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保护体系,维护和修复重要海洋生态廊道,防止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法律规定开发利用海洋和海岸带资源,应当对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同时,法律提出,对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要求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此外,法律还对恢复海洋生物多样性、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等作出规定,并明确海洋生态修复应当以改善生境、恢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为重点,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并优先修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四是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突出问题,加强污染物排放管控。法律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明确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主体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和自行监测等要求;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规定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要求,明确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要求制定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管理的具体办法、入海排污口技术规范,组织建设统一的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五是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法律明确,禁止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进入海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同时,法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法律还规定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此外,法律对加强船舶垃圾等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

  来源:自然资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