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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九家单位联合发布通告: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发布日期:2023-08-04点击率:115

  陕西九家单位联合发布通告: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

  中新网西安8月4日电 (记者 张一辰)近年来,随着户外登山探险等运动的兴起,登山爱好者和户外登山组织擅自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攀登、穿越、探险等活动时有发生,造成秦岭野生动植物、水源涵养区等生态环境和功能受损,影响了区域生态平衡。

  4日,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第一分局等九家单位联合发布通告,要求各单位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协作,充分发挥“林长+公检法三长”工作协作机制作用,形成秦岭生态保护合力,当好秦岭生态卫士。

  秦岭被誉为中国的“生物基因库”和“绿色水库”,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维护生物多样性等诸多功能,是重要的生态屏障,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多年来备受关注。

  通告中提出,秦岭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禁止采伐。在秦岭范围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禁止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禁止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表示,非法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严厉打击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第六条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由辖区各执法机关层报省级相关部门,给予举报人3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完)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