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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污染环境罪!泉州首起生态领域涉恶案件“云宣判”
发布日期:2020-04-13点击率:714

法院远程审案“云宣判”

  泉州网4月13日讯(记者 林志安 通讯员 陈丽云 文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破坏生态,国法难容。近日,惠安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公开宣判泉州市首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施某法、李某明、陈某兰、林某忠等因向洛阳江边倾倒建筑废土,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需承担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赔偿。

  每车60元为房地产项目处理废土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年初,施某法以每车收取60元的费用,为彭某坚、万某峰处理房地产项目地下室废土。彭某坚、万某峰一方运载建筑废土,由施某法引导车辆运至泉州台商区洛阳镇霞星村高速桥下洛阳江一二级水源保护区沿岸陆域范围内倾倒,造成当地植被破坏。其间,施某法指使李某明、林某忠进行现场管理、统计车数等,指使陈某兰到工地查看运载情况。施某法从中非法获利210520元,林某忠非法获利18400元。

  受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委托,相关机构分别进行测算、检测、鉴定,涉案地块的土方面积8234.0㎡,总填方59054.4m3,现场土壤的pH值及铜、锌、铅、铬、镍、镉、砷含量均高于背景值,基本恢复涉案地块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为1402069元,其中施某法引导车辆倾倒的土方数为35805.5m3,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为850094元。

  另据查明,彭某坚、万某峰分别负责泉州两处房地产项目地块的土方清理工程。

  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万余元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法、林某忠、李某明、陈某兰未经许可擅自倾倒建筑废土,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850094元,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施某法是主犯,应依法惩处,林某忠、李某明、陈某兰是从犯,从轻处罚。

  据此,施某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林某忠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兰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同时判决施某法与彭某坚、万某峰及所对应的公司,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7386元。

  强揽村民建房生意强卖建筑材料

  除此之外,施某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还纠集李某明、陈某兰、施某福等人,长期盘踞在洛阳镇霞星村一带,采取向部门举报违建、开车堵路、直接告知或暗示村民等方式,强揽村民建房的土方项目、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供应,或采取要挟等手段敲诈村民或公司的钱财。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施某法、李某明、陈某兰、施某福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构成了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法院判处施某法、李某明1年8个月至8年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陈某兰、施某福2年4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来源:泉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