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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一直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部分污染企业向长江干流、支流违法排放各种污染物问题触目惊心。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支流直排、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追究排污企业责任,而且追究法定代表人及高管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王旭光就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回答记者提问。
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记者:如何理解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江必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是解决所有难题、大事的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一种方式。近年来,长江沿线污染排放总量巨大,生态破坏非常严重,环境风险居高不下。据统计,长江流域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量是全国平均水平的两倍左右,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目前,环保法律规范尽管在不断健全完善,但仍然赶不上长江流域环境生态保护的需要。为了扭转环保领域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现象,必须要实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
最严格的制度,包括“十严”。“严防”,即用最严格的制度来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发生;“严保”,即对生态环境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严标”,即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禁”,即针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情况设置严格的禁令;“严谕”,即以严肃的态度和方式告示民众、教示民众、宣传民众,让全社会知道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相关法律规定;“严管”,即对生态环境全领域、全过程,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实行严格监管;“严治”,即对破坏环境或者有害、妨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从严治理;“严查”,即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动履职,依法从严查处;“严究”,即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严惩”,即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的行为从严惩处,让违法行为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严密的法治主要是体现在“五个建立”,即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相互对应的严密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涵盖山水林田湖草各环节要素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建立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环环相扣的法律规范体系。
充分发挥三大审判职能作用
记者: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怎么样来拓展最严法治观的具体路径?
江必新: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弥补环境资源法律漏洞,使法律规范体系更加严密、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适度调整司法政策,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在司法审判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的行为的制裁力度,给予政策上指导,明确政策边界。
充分发挥三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环境资源监管失职的犯罪行为,有效震慑潜在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支持生态环境监管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依据违法程度、情节予以分类处理,对重大违法行为可视情节采取撤销、责令重做或者确认无效等。通过民事审判、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注意用民事制裁的手段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有的实行了惩罚性赔偿,有的在计算赔偿损失、赔偿力度的时候,从严计算。
如果没有一个好的配套制度,想严也很难严起来。比如鉴定制度,比如说举证责任制度,有时候社会组织一方提起这样的诉讼,举证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我们通过司法解释、通过司法政策的调整和案件审判的指导,建立了举证责任转移制度,让被告方、污染环境方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此外,我们还建立了集中管辖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辅助审判制度、构建生态环境恢复制度等,都有利于从严落实最严法治观。
宽严相济严之有据严之有度
记者:在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的过程中,如何做到宽严相济?
江必新: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处理好加大违法成本和以事实为根据的关系;要贯彻最严法治观,同时也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原则;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的过程中,还要处理好加大制裁力度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从严制裁和修复的关系。
要做到严之有理、严之有据、严之有度。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来从严,可以顶格,但不能破格,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责任方式来对公民和组织实施制裁。
如果所有的违法行为一律顶格,都判7年,那么法律是不平等的。平等适用法律有两层含义,第一个方面叫同样情况同样处理,第二个方面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律顶格处理,不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总量,不利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王旭光:人民法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同时,要注重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分子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从轻处罚的情节,要一并综合予以考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特别是对于具有自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修复生态环境的从轻情节,要在量刑上予以从宽,在从严从重打击的同时,也鼓励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起到打击和警示并举作用,引导教育企业和社会公众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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