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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8-09-27点击率:825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标征函[2018]50号

  关于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陆泗进

  电话:(010)66556818

  联系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张文毓

  电话:(010)88360958

  传真:(010)68314675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邮政编码:100036

  邮箱:zwyiep@163.com

  附件:1.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前    言

  为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规范和指导在产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的划分以当地发布的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6600-2018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25.1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T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 污染场地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 of concern

  各重点设施运行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导致潜在污染或对周边目标产生影响的有毒有害物质。

  4 一般要求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根据本指南的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建设并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分析监测结果、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

  5 监测方案制定

  5.1.1 资料搜集

  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内各区域和设施信息、迁移途径信息、敏感受体信息、地块已有的环境调查与监测信息等(具体见表1)。

  5.1.2 现场踏勘

  在了解企业内各设施信息的前提下开展踏勘工作。踏勘范围以自行监测企业内部为主。

  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勘察地块上所有设施的分布情况,了解其内部构造、工艺流程及主要功能。观察各设施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

  5.1.3 人员访谈

  通过人员访谈,补充和确认待监测地块的信息,核查所搜集资料的有效性。访谈人员可包括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官员、熟悉所在地情况的第三方等。

  5.1.4 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

  对本标准5.1.1-5.1.3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根据各设施信息、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企业内部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

  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一般包括但不仅限于:

  a)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或生产设施;

  b)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贮存或堆放区;

  c)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材料、产品、固体废物等的转运、传送或装卸区;

  d)贮存或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类罐槽或管线;

  e)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

  将重点设施识别结果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并填写重点设施信息记录表,信息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自行监测企业可根据重点设施在企业内分布情况,将重点设施分布较为密集的区域识别为重点区域,在企业平面布置图中标记。

  5.2 监测内容

  5.2.1 监测对象

  自行监测企业应针对识别出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监测工作。

  5.2.2 监测点/监测井位置

  5.2.2.1 布设原则

  自行监测点/监测井应布设在重点设施周边并尽量接近重点设施。

  重点设施数量较多的企业可根据重点区域内部重点设施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重点区域内部自行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布设位置应尽量接近重点区域内污染隐患较大的重点设施。

  监测点/监测井的布设应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企业周边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点位布设,参照HJ 819的要求进行。

  5.2.2.2 土壤/地下水本底值

  应在企业外部区域或企业内远离各重点设施处布设至少1个土壤及地下水对照点。

  对照点应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且可以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土壤及地下水本底值。

  地下水对照点应设置在企业地下水的上游区域。

  5.2.2.3 土壤监测点

  a)土壤一般监测

  自行监测企业应设置土壤监测点,参照HJ 25.1中对于专业判断布点法的要求开展土壤一般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点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监测点数量及位置

  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或区域内设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一般监测应以监测区域内表层土壤(0.2 m处)为重点采样层,开展采样工作。

  在土壤气及地下水采样建井过程中钻探出的土壤样品,应作为地块初次采样时的土壤背景值进行分析测试并予以记录。

  b)土壤气监测

  自行监测企业可针对关注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设施或其所在重点区域,设置土壤气监测井开展土壤气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1)监测井数量及位置

  每个关注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土壤气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或区域内设施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采样深度

  土壤气探头的埋设深度应结合地层特性及污染物埋深(仅限于已受到污染的区域)确定,应设置在但不仅限于:

  ① 地面以下1.5 m处;

  ② 钻探过程发现该区域已存在污染,且现场挥发性有机物便携检测设备读数较高的位置;

  ③ 埋藏于地下的设施附近,如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地下罐槽、管线等周边;

  ④ 地下水最高水位面上,高于毛细带不小于1 m。

  5.2.2.4 地下水监测井

  自行监测企业应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监测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确定各监测井的数量、位置及深度:

  a)监测井数量

  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井,具体数量可根据设施大小、区域内设施数量及污染物扩散途径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b)监测井位置

  地下水监测井应布设在污染物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

  地下水的流向可能会随着季节、潮汐、河流和湖泊的水位波动等状况改变,此时应在污染物所有潜在迁移途径的下游方向布设监测井。

  在同一企业内部,监测井的位置可根据各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的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的相邻设施或区域可合并监测井。

  以下情况不适宜合并监测井:

  1)处于同一污染物迁移途径上但相隔较远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2)相邻但污染物迁移途径不同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

  c)采样深度

  监测井在垂直方向的深度应根据污染物性质、含水层厚度以及地层情况确定。

  1)污染物性质

  ① 当关注污染物为低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穿过潜水面以保证能够采集到含水层顶部水样;

  ② 当关注污染物为高密度污染物时,监测井进水口应设在隔水层之上,含水层的底部或者附近;

  ③ 如果低密度和高密度污染物同时存在,则设置监测井时应考虑在不同深度采样的需求。

  2)含水层厚度

  ① 厚度小于6 m的含水层,可不分层采样;

  ② 厚度大于6 m的含水层,原则上应分上中下三层进行采样。

  3)地层情况

  地下水监测以调查第一含水层(潜水)为主。但在重点设施识别过程中认为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下,应对所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含水层进行监测。有可能对多个含水层产生污染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① 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厚度较薄或已被穿透;

  ② 有埋藏深度达到了下部含水层的地下罐槽、管线等设施;

  ③ 第一含水层与下部含水层之间的隔水层不连续。

  d)其他要求

  地下水监测井的深度应充分考虑季节性的水位波动设置。

  地下水对照点监测井应与污染物监测井设置在同一含水层。

  企业或邻近区域内现有的地下水监测井,如果符合本指南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对照点或污染物监测井。

  5.2.3 监测内容

  5.2.3.1 监测项目

  企业应根据各重点设施涉及的关注污染物,自行选择确定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各行业常见污染物类型及对应的分析测试项目参见附录B(需测试每个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不同设施或区域的分析测试项目可以不同)。

  本标准未提及其所属行业的企业,应根据各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具体情况自行选择分析测试项目。

  对于以下分析测试项目,企业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说明选取或未选取的原因:

  a)企业认为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中不存在因而不需监测的行业常见污染物(各行业常见污染物参见附录B,表B.2);

  b)本标准未提及企业所属行业,由企业自行选择分析测试的关注污染物。

  不能说明原因或理由不充分的,应对全部分析测试项目进行测试。

  5.2.3.2 监测频次

  自行监测的最低监测频次依据表2执行。

  5.2.4 不适宜开展地下水监测的情况

  对于地下水埋藏条件不适宜开展地下水监测的企业,应依据本指南要求开展土壤自行监测工作,并依据本指南7的要求判别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是否存在污染迹象。

  5.3 监测设施

  5.3.1 地下水监测设施

  在产企业地下水采样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过程可参照HJ/T 164的要求进行,规范设置的地下水监测井不会对地下水产生污染。

  5.3.2 土壤气监测设施

  在产企业土壤气采样井应建成长期监测井。监测井的建设过程分为设计和建井两个阶段,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附录C。

  6 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6.1 样品采集

  6.1.1 土壤采样

  6.1.1.1 土壤一般采样

  土壤样品采集方法参照HJ 25.2的要求进行。

  6.1.1.2 土壤气采样

  土壤气样品采集包括采样系统气密性测试,采样前洗井及现场采样三个部分,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附录D。

  6.1.2 地下水采样

  地下水样品采集包括采样前洗井及现场采样两个部分,具体操作流程参见附录E。

  6.2 样品保存

  样品保存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a)土壤样品保存参照HJ/T 166的要求进行;

  b)土壤气样品应根据采样情况使用Tedlar气袋、苏玛罐或吸附管对样品进行保存;

  c)地下水样品保存参照HJ/T 164的要求进行;

  d)监测单位应与检测实验室沟通最终确定样品保存方法及保存时限要求。

  e)采样现场需配备样品保温箱,样品采集后应立即存放至保温箱内,保证样品在4℃低温保存;

  f)如果样品采集当天不能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样品需用冷藏柜低温保存,冷藏柜温度应调至4℃;

  g)样品寄送到实验室的流转过程要求始终保存在存有冷冻蓝冰的保温箱内,4℃低温保存流转。

  6.3 样品流转

  6.3.1 装运前核对

  在采样小组分工中应明确现场核对负责人,装运前应进行样品清点核对,逐件与采样记录单进行核对,保存核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分类装箱。如果样品清点结果与采样记录有任何不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说明。

  样品装运同时需填写样品运送单,明确样品名称、采样时间、样品介质、检测指标、检测方法、样品寄送人等信息。

  6.3.2 样品流转

  样品流转运输的基本要求是保证样品安全和及时送达。样品应在保存时限内尽快运送至检测实验室。运输过程中要有样品箱并做好适当的减震隔离,严防破损、混淆或沾污。

  6.3.3 样品交接

  实验室样品接收人员应确认样品的保存条件和保存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收样实验室应清点核实样品数量,并在样品运送单上签字确认。

  6.4 样品分析测试

  监测样品的分析和测试工作应委托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样品的分析测试方法应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监测项目,可选用行业统一分析方法或行业规范。

  6.5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

  在产企业自行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除应严格按照本指南的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外,还应严格遵守所使用检测方法及所在实验室的质量控制要求,相应的质控报告应作为样品检测报告的技术附件。

  7 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企业应根据本指南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以下情况可说明所监测重点设施或重点区域已存在污染迹象:

  a)关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标准中与其用地性质或所属区域相对应的浓度限值的(各监测对象限值标准按照表3执行);

  b)关注污染物的监测值与对照点中本底值相比有显著升高的;

  c)某一时段内(2年以上)同一关注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呈显著上升趋势的。

对于已存在污染迹象的监测结果,应排除以下情况:

  a)采样或统计分析误差,此时应重新进行采样或分析;

  b)土壤或地下水自然波动导致监测值呈上升趋势的(未超过限值标准);

  c)土壤本底值过高或企业外部污染源产生的污染导致的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标准;

  对于存在污染迹象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

  8 监测报告编制

  企业应当结合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增加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并按照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内容主要包括:

  a)企业执行的自行监测方案(至少涵盖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的识别、监测点位的布设、各点位选取的污染物分析测试项目及选取原因);

  b)监测结果及分析;

  c)企业针对监测结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9 监测设施维护

  9.1 监测井保护措施

  为防止监测井物理破坏,防止地表水、污染物质进入,监测井应建有井台、井口保护管、锁盖等。井台构筑通常分为明显式和隐藏式井台,隐藏式井台与地面齐平,适用于路面等特殊位置。来源:中国环境修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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