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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严打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16-08-01点击率:889

  近日,环保部通报了2016年5月各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与司法机关联动的情况。5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47件,罚款数额达4532.129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71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230件;移送行政拘留共332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95件。

  干扰污染源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案

  2016年3月1日,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公司向福建省龙岩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反映:日常监控设施巡检维护发现,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水务)将氨氮在线监测仪器的取样管拔插至矿泉水瓶中,运营工作人员已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留取。龙岩市环保局随即通知属地新罗区环保局进行立案查处。

  次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察人员在市环境监控中心调阅企业监控站房的历史视频记录,发现2月29日13∶40长业水务员工擅自进入监控站房,将装有液体的矿泉水瓶偷放入氨氮在线监测仪器。调查期间,龙岩市环境监控中心人员加强对该企业的监控,通过视频发现,3月3日11∶08企业另一员工再次将装有液体的矿泉水瓶偷放入在线监测仪器内。执法人员调阅分析企业上传的在线监测数据,对企业员工两次违规进入在线监测站房前后的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发现,矿泉水瓶放入在线监测仪器中后氨氮在线监控数据明显下降。

  3月8日,龙岩市新罗区环境监察人员赴长业水务现场调查。在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分别约谈企业厂长、部门主管及两位相关员工谢某、张某某,并制作新罗区环保局行政案件询问(调查)笔录。两人承认通过以矿泉水瓶中所装液体替代实际水样监测,干扰污染源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长业水务的上述行为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公治〔2014〕853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龙岩市新罗区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5月27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员工谢某和张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本案中伴有企业氨氮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考虑超标和干扰监控设施属于两项不同违法行为,新罗区环保局对其进行另案处理。

  上马垃圾填埋场违法排污案

  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对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外排废水氨氮、总氮浓度超标;私设三处暗管,部分渗滤液未经处理通过暗管排入外环境,外排废水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湖南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立即展开联合调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86万元。目前,该垃圾填埋场已缴纳罚款,拆除三处暗管,并采取渗滤液截流措施,污水处理设施已恢复运行。

  湘潭县上马垃圾填埋场地处湘潭市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负责湘潭县辖区内垃圾填埋、垃圾渗滤液的处置,属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湘潭县天易示范区规划建设部负责建设,湘潭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运营管理,已完成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尚无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案人员认为,上马垃圾填埋场虽无工商营业执照,但相关证据证明湘潭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该垃圾填埋场的实际经营者,即为该案的行政处罚相对人。

  本案涉及三根暗管,从其中两根排放生产废水,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暗管的数量做为自由裁量的依据,而不应对每个暗管分别实施处罚,故本案对暗管偷排顶格罚款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本案既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又存在超标排污情况,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可认定的超标期限,按5倍处罚,共计罚款41.86万元。

  因此,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对上述两项处罚金额合并,处以罚款金额51.86万元。

  在本案中,湖南省环保厅获得违法排污举报线索后,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疑似暗管,调遣挖掘机连夜蹲守挖出暗管;为核实该场业主,执法人员调阅湘潭县政府相关会议纪要、县财政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单位劳务派遣合同等资料;为查清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调阅电力部门缴费单据、各动力设施功率及运行时间等资料;为了解垃圾渗滤液污染地下水情况,邀请了勘探单位挖观测井,并对周边水井进行采样监测;为查明暗管情况,执法人员调阅设计图纸、监理报告;为核实排污量,调阅气象局水文资料和环评单位环评报告。调查组共制作相关文书30余份,收集书证40余份,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把此案办成“铁案”打下了坚实基础。

  湖南省高度重视环境违法案件司法移送工作,省市县三级均成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联络室,环保和公安联合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为进一步推进司法移送工作,湖南省厅直接会同公安部门查办此案,公安部门传唤相关人员,环保部门制作调查询笔录,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安部门积极行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

  2015年年初,湖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和省直34个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层级责任、追责情形、问责方式。事件发生后,在湖南省环保厅指导下,当地党委政府根据《湘潭县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相关规定,迅速启动和落实责任追究,随即召开常委会免去负行政管理责任的县城管执法局局长职务,并由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5名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对环境污染事件责任追究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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