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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组织向环保部提15条建议,以涉密为由不公开环评需审查
发布日期:2016-07-01点击率:831

  “自然之友”举行活动。

  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本月30日。

  在截止日期的前一天,即6月29日,环保组织北京市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下称自然之友)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致信环保部,从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立法目的、排污许可制度、环评公众参与等四个方面,针对该修订草案中的具体条款,列出了15条详细的修改建议。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这些建议一方面是自然之友对实践工作经验的总结与反思,另一方面是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广泛搜集整理意见的结晶。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环境知情权”

  澎湃新闻在自然之友递交给环保部的意见信中看到,针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第十三条对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诠释,自然之友建议将“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环境知情权”写入关于信息公开的条款。

  自然之友认为环境知情权是1992年《里约宣言》中的基本原则,“每个人都应享有了解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信息的适当途径,国家应当提供广泛的信息获取渠道。”这一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

  “环境治理应体现多方参与的理念,这在既有的《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有体现。”葛枫对澎湃新闻表示。

  “保障人体健康”

  针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第一条对立法目的的诠释,自然之友建议将“保障人体健康”写入立法目的。自然之友认为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应把保障人的健康作为立法目的,这在新的《环境保护法》中也有体现,而现有草案中的立法目的以保护水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为落脚点。

  这一修改意见与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的观点不谋而合。“保障人体健康,这是环境立法的根本。”孙佑海向澎湃新闻表示。

  “排污许可证应适用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具体单位类型,而自然之友认为排污许可制度应适用于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且应进一步理顺排污许可的相关制度设计。

  “设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审查机制”

  在环评公众参与方面,针对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中环评报告除依法确认的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的规定,自然之友建议应当设立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查机制,从而解决现实中普遍存在的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环评有关信息的问题。

  “公众参与的地位和效力非常重要,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针对自然之友的建议,孙佑海深表认同。

  其他建议内容

  除此之外,自然之友提交的15条修改建议还涉及《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关于排污收费与环保税的内容、第六十五条关于管网建设要求的内容、第八十三条关于二级保护区管理制度的内容、第一百零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公开信息的内容、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公益诉讼的内容等诸多方面。

  对于自然之友致信环保部提出的15条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灿发向澎湃新闻表示,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立法活动相比十年前有巨大的进步,这些建议非常专业也很有建设性,“这对于立法的完善是很有作用的”。

  “例如环评中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应具体化的问题,都是多年没有解决的问题。”王灿发表示,建议中涉及的以保障人体健康为立法目的、管网建设中强化中水管网的建设都是非常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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