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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通报第十七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7-11-01点击率:2569

  吴兴区湖州织里新环达包装材料厂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8月2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织里新环达包装材料厂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将塑料包装带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放至厂区围墙外东侧废水收集池中,并最终排入农业灌溉渠内,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吴兴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7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吴兴区湖州织里非繁塑料包装材料商行未批先建案

  2017年8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织里非繁塑料包装材料商行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塑料膜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检查时污染物防治措施未全面落实,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吴兴区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该项目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

  南浔区湖州华欣印染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7年9月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华欣印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正常生产期间,定型机废气处理设施中回油池内喷淋水量极少,但定型机仍在运转使用,违反了废气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南浔区湖州双林四星光整机械材料厂违反环保“三同时”案

  2017年9月3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双林四星光整机械材料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机制炭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南浔区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该项目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浙江德清求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固体废物案

  环境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6日巡查时,发现阜溪街道中兴北路中兴桥西南侧一条机耕路两侧倾倒有固废垃圾。经查实,浙江德清求新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对废铸钢砂正规处置,擅自委托个人处置,造成约100吨废铸钢砂倾倒在无任何防雨淋防渗漏措施的荒地,且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德清县环保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德清新康化工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7年7月5日,环境执法、监测人员对德清新康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监测检查,结果显示该单位烧结炉排气筒排放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和厂界北侧氯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德清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1.4万元。

  长兴县浙江久鼎机械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案

  2017年8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久鼎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无缝钢管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于2015年7月擅自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该项目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16.25万元。

  长兴聚力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案

  2017年8月24日,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聚力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年产泡沫包装材料1800吨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其中发泡机预发泡生产工艺未按环评要求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整体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长兴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15.65万元。

  安吉县浙江麦吉士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7月31日,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麦吉士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沉淀池底部有一台潜水泵,通过软管连接至污水处理站外的污水井,污水井直接与园区污水管网连通。检查时,该潜水泵正在运行,软管出口有废水正在排放。经采样检测,软管出口水样化学需氧量、磷酸盐浓度和pH值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6.8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安吉丁一竹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案

  2017年9月5日,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丁一竹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木制品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于2017年8月建成并擅自投入生产,且打磨等工艺产生的粉尘未配套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安吉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3.2919万元。来源:湖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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