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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杨小燕谈何为行政诉讼中的“赢”
发布日期:2017-05-02点击率:927


       在平时跟当事人的接触中,当事人往往第一个疑问就会问“我们这个官司能不能赢?”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来说,这样的心理,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律师表示能够理解。但什么样的结局才是当事人口中的“赢”,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赢”应该如何定义呢?


  在同当事人的接触中,凯诺律所的杨小燕律师了解到,在当事人的眼里,打赢官司就是赢,而拿到一份败诉判决就是输。但实践证明,“赢”的结果并非这样的,输赢的概念并不是通过这样一份判决就可以决定的。众所周知,征地拆迁类案件,在性质上当属行政案件。那么,我们就来从行政诉讼的诉讼结果来谈一谈何为“赢”,何为“败”。


  首先,行政诉讼的结果无非两种类型,一种是被告胜诉,原告败诉;另一种是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情况,在这两种大的框架下,又有诸多的分支类型。对于被告胜诉,原告败诉的情况而言,主要是指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出现这种结果的情形主要是由于被诉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明显不当的情形。当然,在律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时,针对此类案件,律师一般不会建议当事人进行委托,避免无用功。因此,律师承办一个案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甚至包括每个案件中的每个程序是否有违法点。不存在违法点的案件,律师是坚决不会承办的。另一种是原告胜诉,被告败诉的案件。在这个框架下的判决结果主要包括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和变更判决。这五种都是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判决结果,具体到征地拆迁案件中,主要体现为撤销征补公告、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拿到了法院作出的撤销判决或者确认违法的判决,在行政诉讼法的层面上,这确实是一场胜利,但在百姓看来,这样的判决结果并未对自己造成实质性影响,有的甚至还要继续走国家赔偿程序才能拿到补偿。但是,行政诉讼并非律师的最终目的,律师所采取的一系列调查诉讼活动,最终目的是希望在整个程序中,找到相关部门的违法点,并通过对政府违法点的“袭击”最终找到双方平等协商谈判的机会。毕竟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很难有一个双方可以平等协商的渠道。但在律师的层层把关下,通过一系列程序,拿到证据为当事人协商争取到满意的补偿,只有当事人真真正正拿到实实在在的补偿款,才是律师最终所追求的目标和期望达到的目的,才是律师眼中的“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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