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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让土地补偿款在村民小组中的分配问题进入到百姓的视野中,在接待来所咨询的当事人时,经常有百姓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其土地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应归其所有,造成村民们对补偿政策的不理解,归根到底是征地政策宣传不到位,百姓未能真正明白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
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在实际的承包经营中,土地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农民的承包权仅是在一定期间内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真正的所有人仍为集体所有。因此,在征地时,被征地农民仅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补偿,对于土地的补偿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土地补偿款如何在村民小组中分配呢?
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实际上,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在我国并非无章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四条也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农民集体经济的重大程序决策问题,对于与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土地,村民委员会是无权干涉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甚至村民委员会也无权处置分配属于村民小组经营、管理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所发放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村委会以协助政府工作的名义,借机以发放村民小组补偿款的名义,截留、扣留本应分给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款,从而导致一些本不存在的补偿款纠纷的产生。尽管我国法律也制定了多项规定严厉禁止此种行为,但最终均收效甚微。
凯诺拆迁律师团杨小燕律师讲到,村委会并非村民小组的人员,因此,其不具有处置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对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受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和村委会的干涉。我们应加大对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的监督力度,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侵占、私吞本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的问题,维护失地百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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