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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污染赔偿案中试行“劳役代偿”
近日,王某来到连云港市赣榆区龙北干渠,顶着烈日种树。按照法院的判罚,他每月至少要劳动6次,每次不低于6小时,总计要在两年内提供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
从2014年开始,连云港中级法院尝试在环境污染赔偿案中实行“劳役代偿”。这起由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作原告的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是赣榆区石桥镇的石英石加工厂经营者,于去年9月经连云港市中院审理作出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王某在经营石英石加工厂期间,将酸洗过程中产生的含酸废水通过渗坑排放至赣榆区龙北干渠,导致河道严重污染,损害了公共利益。结合王某排放废酸数量及环境监测评估意见等,法院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酌情认定为75000元。王某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自愿在经济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提供有益于环境保护的劳务活动抵补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法院予以采纳。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其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51000元,并于两年内提供总计960小时的环境公益劳动。
这起案件的审判长、连云港市中院副院长赵伦同表示,连云港全市法院在办理资源环境案件时,并不采取一赔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案件特点,依法判决生态破坏者恢复原状或进行替代修复。如针对刑事被告人滥伐、盗伐林木等案件,除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被告补种指定树种林木。自2014年至今,共对8起滥伐林木案件的12位被告人处以恢复性司法判决,判决被告人通过补种林木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资源环境,12位被告人共补种树木2887株。
王某说,他参加公益劳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每周至少劳动一次,有时做一些绿化工作,有时在赣榆城区或乡镇做环保宣传。”
《人民日报》2015年9月17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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