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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今年查处环境污染案1678件,罚款超1亿元增57%
发布日期:2015-09-16点击率:1983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责令限产停产……新《环保法》今年实施以来,新法确立的惩治环境污染的各种举措,在上海已全部派上用场。

  9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2015年1月至8月,全市环保系统共查处案件1678件,处罚金额共计1亿余元,分别同比增长42.4%和56.9%。其中,全市已作出按日计罚10件,处罚金额共计464.3万元;作出查封扣押案件7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案件4件,移送环境拘留案件7件,已向公安部门移送污染犯罪案件21件,环保执法力度比往年明显增强。

  据了解,今年以来环保部门注重运用新《环保法》赋予的新措施,切实加大惩戒力度。按日计罚方面,有8个案例,近期查处了宝山区南方水泥厂粉尘无组织排放拒不改正案件,实施按日计罚117.6万元。查封扣押方面,对皇明太阳能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采取了这一措施,及时制止了环境污染的发生。限产、停产方面,对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单位采取了这一措施,避免了环境污染的持续产生。此外,对以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等方式逃避监管的6家企业负责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拘留。

  据了解,今年上海强化了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环保执法。

  大气方面,根据上海《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围绕燃煤锅炉窑炉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等加强执法。

  水治理方面,重点加强化工、涉重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农村水环境治理以及畜禽养殖场整治等的监管执法。今年底,全市建成区直排污染源将全面完成截污纳管。

  同时,对今环境污染严重、违法情况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区域,环保部门整合执法力量,协同打击违法排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等5类违法行为,今年已经首先启动9个区、11个地块的整治工作,总面积4.47平方公里,涉及1300家企业。针对本市杭州湾北岸化工集聚区污染问题,启动了新一轮的环境综合整治。

  新《环保法》明确,企业要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不过在实践中,相关人士表示,由于措施手段的欠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还比较难。建议在法律上对企业不作为或违法行为,除对企业进行处理外,加大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约束;制度上加快完善环评和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探索强化企业告知承诺、排污报告和自行监测制度。

  部分重点案件介绍:

  1、宝山南方水泥公司无组织排放粉尘按日计罚案件

  上海宝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水泥加工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粉尘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粉尘现象严重。该公司列入环保部长三角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环发[2014]169号),要求于2015年7月1日前完成粉磨站、料库、储运除尘综合整治。

  2015年1月28日,宝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宝山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在水泥加工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粉尘防治措施,无组织排放粉尘现象严重,2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3月30日前改正无组织排放粉尘的违法行为。3月31日宝山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该公司未改正无组织排放粉尘的违法行为,4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于4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520150055号),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5月14日对该公司复查,该公司仍未改正无组织排放粉尘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6月11日我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的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117.6万元。

  2、上海申能星火热电公司限产、停产案件

  2015年1月6日,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对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烟尘烟气进行监督监测,测试报告显示:1#、3#和4#脱硫出口氮氧化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均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氮氧化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排放限值。2015年3月11日,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监督监测,测试报告显示:2#脱硫出口氮氧化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超过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规定的氮氧化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排放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于20015年6月10 日,根据《环保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4#锅炉的生产,1#、2#、3#锅炉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处罚款5.5万元整。

  3、万宝光、万宝华非法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自2014年10月起,万宝光在嘉定区嘉定工业区沥红路189号内开设无证无照电镀厂,并聘用万宝华作为该厂的负责人,主要从事印刷滚筒的镀铬的生产,无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的环保手续。万宝光电镀车间面积约300平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有镀铬槽2个,使用电镀原料为铬酸酐。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没有任何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定期直接排入雨水道。对雨水道内水体进行采样检测,该废水六价铬和总铬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三倍以上。车间电镀槽、车间废水集水池内均测出高浓度的六价铬和总铬。

  本案发生后,嘉定区环保局即将案件移送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万宝光、万宝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万宝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万宝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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