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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补偿纠纷律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要注意哪些?
在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如何签才会对自己有利呢?首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协议内容是否完整、明确
在看到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第一时间就要审查协议中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明确、清晰,比如有没有将双方协商好的具体事项全部明确在协议里,内容有没有含糊不清,包括房屋价值的具体数额、安置房具体的位置、地点、朝向、面积,还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方式、过渡期限、过渡费的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也就是说,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要有以上这些事项,如果没有这些事项,所有的具体的内容都以横杠来代替,那该协议就是一份空白协议,只要是空白协议,或者说是协议中的内容并没有全部的体现出现,那对被征收人来说会非常的不利,一旦签订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补偿能按时拿到手的概率就会大大地降低。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拿过来的补偿安置协议上面什么内容都没有,或者说是协议内容只呈现出了一部分等,那么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对这样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定不要去签,避免自己拿不到安置房或者是征收补偿。
第二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前,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除此以外,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那么,被征收人还要审查征收方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征收程序都不合法,那么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就需要有待商榷了。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一定要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将征收前置工作都履行到位,比如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所占用土地的面积,还有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具体情况等。
同时还要看有没有保障自己的选择权,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的评估机构是否是自己选定的,征收方是否提供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其他补偿方式。当然了,对于是集体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来说,还要看,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没有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对土地现状实地查勘,有没有土地现状调查表等。
其次,征收方有没有将补偿安置方案以书面的形式依法公布在征收范围内,对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有没有征求大家的意见等等,只有将具体的征收程序落实到位,那么被征收人才有可能会拿到合理、满意的补偿。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只要征收程序未完全落实到位,那么都是建议被征收人不要马上签订协议的,一旦签字,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点,征收程序不合法,不要盲目听信征收方的口头承诺
我们前面有提到过,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完成征收工作,达到征收目的,常常会针对迟迟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采取各种方式方法,比如硬的不行,就采取软的方式试图让被征收人自愿签订协议,有的被征收人抵挡不住他们口头承诺的诱惑就会在什么都没有明确的协议上面签上自己的名字。
这里要提醒大家一下,对于征收方口头上承诺给你的“只要你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会让你第一个选择安置房的位置”或者是“只要你现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会给你比别人高的拆迁奖励费”等之类的话,大家千万不要当真,实践中,这种甜言蜜语绝大多数情况下,就只是一个尽快实现征收目的的噱头,并不会真正地落实到位,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被征收人尽快签字。
因此,在遇到征收方满口答应你提出来的条件,或者是上门主动承诺会给各种好处时,大家一定要对此行为提高警惕,避免把自己陷入到困境之中。
总之,作为专门做征地拆迁领域的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只要在征收过程中遇到了自己不明白,或者是征收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定要尽快咨询律师,切勿与征收方耗着,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