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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纠纷律师:农村房屋拆迁,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4-08-19点击率:142

  北京农村拆迁纠纷律师:农村房屋拆迁,强制拆除合法房屋的程序

  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可以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吗?

  答案显然不是的。就算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直接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也不能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这明显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中规定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那么,要是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时,征收方需要怎么才,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才是合法的吗?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大家浅析一下。我们以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为例。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的安排,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应当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被征收人房屋的,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拒绝搬迁的,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实现征收目的,那么,一般情况下需要先对被征收人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强制拆除房屋的第一步,也是必须要履行的一步。如果没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之后征收方所作出的任何行政行为都是不合法的。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是对被征收人影响较大的一份文件,可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如果对该文件不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针对该文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一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撤销,那么,我们就暂时保障了房屋。

  事实上,只要房屋在,那么我们就有很大的机会通过来协商来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如果对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置之不理,那么,被征收人可能就会收到一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其实,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主要针对的是已经拿到补偿款,却仍然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但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补偿款,且没有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也会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是一份能够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权益的文件,所以,大家需要也要对此文件引起重视,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也需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若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相应的程序,那么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若想拿到土地,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如果没有这一步程序,哪怕前面已经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以及保障了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等其他权利,征收方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方也是不可以随意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又未履行任何的法定程序,就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无论是站在法律的角度去看,还是站在道德层面去看,都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在集体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收到了征收方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或者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一定要马上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马上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马上审查征收方有没有将征收前置工作全部履行到位,然后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