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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24-08-16点击率:132

  北京企业拆迁律师: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近日,河北石家庄的李某咨询律师说,自己与张某是在10年前经人介绍结婚的,结婚后,其便一直生活在张某家,当时张某家有一栋三层的房屋,后又加盖了一层,李某与张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此,李某公婆也与他们一同居住。两年前,当地因规划建设需要征收村里的部分房屋和土地,而公婆家的宅基地和房屋正好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但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所以李某的公婆一直不同意拆迁,因此也就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来经过多次协商,补偿总算提高了一点,张某便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于去年七月份将补偿款打入张某的账户中。时隔半年多,张某因各种原因向其提出了离婚,张某提出离婚后,李某觉得自己已经无法继续与张某生活在一起,因此,李某便向张某提出了分割拆迁补偿的事情,但张某一口咬定,李某是嫁过来的,宅基地和房屋也不是她个人的,而是归其所有,所以,因征地拆迁产生的所有补偿款也与李某没有任何关系。那么,结婚后,婆家的房屋拆迁了,离婚时,李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都有哪些。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一般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社会保障费等。

  其中,宅基地的补偿费和房屋的补偿费是分开进行补偿的,这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就有讲过。而对于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土地征收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犹如补偿标准一样,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权利人。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不仅仅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载明的权利人,还需要结合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以及必要时村委会的证明。其次,我们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拆迁政策。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地方的拆迁政策是根据人口来给予拆迁补偿的,而有的地方则是按照房屋面积来计算拆迁补偿的。

  如果是根据人口因素,那么,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享有宅基地资格权,不考虑其对房屋的审批,建造等情况,那么均应按人口份额享有拆迁利益,离婚后,其只要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仍是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的,而且,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倘若是根据原有农村房屋面积进行安置的,因婚姻关系引入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并不享有相应房屋的宅基地资格权,对农村房屋建造亦不存在贡献的,那么其要求分配拆迁补偿利益的话,法院则会不予支持。

  当然了,如果被离婚人口系居住在拆迁房屋内,亦属于拆迁安置人口,其主张各项补助及奖励费,以及按人口面积享有的优惠住房面积的政策利益,法院一般则会支持,也就是说,其要是居住在拆迁房屋里,且补偿安置也是按人口的方式进行的,那么,被离婚人则是有权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的。

  我们回归到上述说到的案例中,李某如果自结婚后一直居住在拆迁房内,且当地的拆迁政策也是以人口安置的方式进行的话,那李某则是可以要求分割拆迁补偿的,如果张某以其是嫁过来的为由,不给予何某任何补偿,那么,李某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