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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专业律师:土地征收中,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怎么办?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土地征收中经常出现的一份文件,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该文件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已经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但未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那么,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一、审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程序合不合法
土地征收中的征收行为影响着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所以按理说,征地行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各种法律文书时,必须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所以,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时,一定要先审查征收方作出该文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程序是否正当合法,比如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前有没有收到过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有没有与征收方一同确定土地现状调查等。
如果没有,自己便直接收到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那说明征收方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程序则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意味着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是不合法的,此时,作为被征地农民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文件,或是确认相关部门作出该文件的行为不合法,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审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文件时有没有保障被征地农民其他权益
征收方在作出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会产生影响的文件之前,一定要先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的各项权益,比如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以及救济权等,反之,倘若没有保障这些权益,那么征收方所作出的文件从法律层面来讲则是不合法的。
比如在征收前期,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标准等,未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阶段,未给予被征地农民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等。
所以,大家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一定要尽快审查自己有没有遇到上述情况,如果有,那一定要及时地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该文件。
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程序是否有所颠倒
从《土地管理法》中我们可以看到,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时间应早于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时间,但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则属于程序颠倒,其是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一波操作显然是直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相应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所以说,实践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作出文件的程序有颠倒,那么被征地农民则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权益,不管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收到什么样的文件,都一定要重视,及时审查该文件的作出是否合法合规,及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遭受较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