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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拆迁律师:申请信息公开时往往会出现什么情况?
发布日期:2024-07-12点击率:202

  征收方未公开相关材料时,被征收人有权申请信息公开,但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路上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实践过程中来看,往往会出现以下这些情况

  1、申请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置之不理

  有的被征收人在未看到相关征收文件时,知道自己享有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所以,其就会选择自行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或是直接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申请相关材料,但无论是被征收人自己,还是委托了专业律师,当相关的申请书邮寄给相关部门,要求他们按照申请书中的要求,公开所申请的事项时,极个别的相关部门往往都会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置之不理。

  可如果相关部门对所申请事项进行冷处理,那么,被征收人就无法及时拿到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材料,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维权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只有拿到了相关的征地材料,加以分析之后,才能够判断出征收方究竟存在哪些违法行为,才能具有针对性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向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一定要注意签收日期,注意公开事项的期限,如果过了法定期限,即相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广大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行政不作为,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未完全答复

  当然了,有的相关部门在收到被征收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虽然会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答复,但常常会出现,答复的内容与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完全不符,或者说是,只针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部分事项进行了答复,绝大多数事项都会以该事项不在他们公开的范围内等为由拒绝答复。

  虽然一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文件,相关部门有权不公开,但是征地拆迁中所出现的文件,都与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从原则上来说,都应该是在相关部门应该依法主动公开范畴内。

  所以,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后,相关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将全部的材料予以公开,显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实践中,如果广大被征收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收到了相关申请材料,但材料与自己所申请的不符,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上一级有关部门进行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信息公开后,相关部门超期答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部门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后,如果能当场答复,应当要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也应当要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人进行答复,如果需要延期,那也应当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

  可是实践过程中,有的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书之后,往往不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复,而是在过了法定期限后,才对被征收人作出相关的答复,可被征收人在收到该答复书之前,并不知晓相关部门要延期答复一事,对于这种情况,虽然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所申请的事项进行了答复,但其是超期答复,也属于违法的,所以,如果大家遇到,也可以针对相关部门超期答复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尤其是在相关公开事项并不符合自己申请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