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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这五个权利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一定要知道
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知道自己家房屋或是土地被征收以后,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了解具体的征收程序是什么?补偿标准是什么等等。
当然了,也一定要知道自己在征地拆迁中享有哪些权利,这样可更好地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究竟有哪些权利呢?凯诺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整理出了以下几种。
1、知情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享有知情权,也就是征收方需要以书面的形式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告知广大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主体、征收补偿标准以及对土地现状、房屋相关调查工作安排等事项,依法保障被征收人享有的知情权。
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土地征收预公告、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被征收人对征地拆迁一事一概不知,那么,征收方的行为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其征收行为就不合法。
2、选择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被征地农民住宅的,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及提供宅基地迁建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置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另外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抽签等方式确定。
上述内容直接告诉我们,被征收人有选择补偿方式,评估机构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给被征收人的,所以,倘若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或是以政策规定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那么这就是不合法的,站在法律层面来讲,就是侵害被征收人选择权的行为。
3、提出意见、听证权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还依法享有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对此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部门召开听证会的听证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申请复核、鉴定权
对于收到的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人认为结果不真实,无法反映出房屋真实的价值,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的10日内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也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益。
因此,实践中如果征收方并没有告知当事人这项权利,导致被征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评估报告申请复核或是鉴定,那么征收方的行为同样也是不合法的。
5、投诉、举报权
作为被征收人则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接到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如果没有第一时间核实并处理,那么被征收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征地拆迁中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