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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拆迁中,拆除房屋时都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近日,湖北的李某在平台咨询凯诺律师说,前年自己家的房屋因当地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了,本以为,经过此次棚户区改造,自己家的生活状况会有所好转,居住环境也会因此有所改善,其生活水平会有一个“突飞”的变化。
但当整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到补偿阶段时,李某才被拉回了现实,原来,此次棚户区改造中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自己所想得那样,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对李某来说,压根就不合理,如果按照这样的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安置的话,那其与家人以后的生活根本就不会有任何的变化,反而还有可能降低自己现在的生活水平。
就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所以,李某并没有答应征收方提出来的搬迁要求,也没有在协议上面签字。李某本以为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给征收方进行施压,让其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可是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在一个月之后,竟然悄无声息的强制拆除了李某的房屋,导致家里的所有物品都被损坏,但是在拆除房屋之前,李某并没有收到任何的法律文书。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无论有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在用地之前,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下来的工作,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拆迁协议时,征收方只有履行了前期的征收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权益,包括知情权、救济权、参与权等等,那么,其拆除房屋的行为才有可能是合法的,如果未履行,那其拆除房屋的地为肯定就是不合法的,其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而上述的案例中,湖北李某的房屋被悄无声息的拆除,显然是征收方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显然是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若想拆除房屋,尽快拿到土地,并实现征收目的,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呢?主要有以下几个
1、必须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
双方就补偿事宜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征收方在拆除房屋之前履行的第一个程序就是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如果对该补偿决定不服,那么是有权力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而集体土地征收中,也是需要对被征地农民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这也是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履行的第一个程序,该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性质与国有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决定性质一样,都具有法律效力,被征地农民若不服,也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无论是补偿决定,还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都是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蝶”,收到该文件,那么被征收人应该要意识到自己的房屋可能要随时保不住了,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若想尽快解决拆迁纠纷,若想争取谈判的机会,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针对该文件提起诉讼,确认该文件违法或是撤销,保住房屋。
2、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当然了,集体土地征收中,相关部门在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如果被征地农民没有针对该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征收方还需要针对被征收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没有这一步,强制占用土地的行为就不合法。
这里凯诺律师要建议大家,被征地农民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如果对此文件不服,一定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依法撤销,或是确认违法,避免自己家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被相关部门强制毁损。
3、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之后,倘若被征收人没有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那么,征收方则可以在救济期限届满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递交相关的文件,比如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决定,相关补偿费落实到位的证明等等。
如果没有上述所提到的几个文件,甚至都没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工作,那么,法院有可能会不支持征收方的强制执行申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集体土地上的强制执行亦是如此。
4、依据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拆除房屋
在拿到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那么,征收方就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了。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如果遇上了征地拆迁,若与征收方没有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紧盯征收方的一举一动,对于收到的相关文件也要重视起来,若看不懂,可马上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万不可与他们打持久战,避免错过维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