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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屋拆迁律师:在拆迁中,这几个细节经常被忽视
发布日期:2024-05-28点击率:241

  北京专业房屋拆迁律师:在拆迁中,这几个细节经常被忽视

  房屋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国就征地拆迁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中就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地规定。不过,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所以,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一样的,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主要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

  从征收程序上来说,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要比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复杂得多,征收集体土地要先将其转变为国有土地,但从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就得需要办理农转用地审批手续,且只能是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如果是无权批准的机关,比如县相关部门等,那所获得的审批手续则是不合法的。当然了,土地征收也不能直接占用,否则同样也是违反法定征收程序的行为。

  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大家一定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并及时审查相关部门的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只有这样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的利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一定的保障。不过实践中,有的老百姓在遇到征收以后,总以为征收方是具有一定权力的部门,其一定要将所有的程序依法依规的履行到位,所以,往往就会什么也不去做,或者说是,往往会忽略掉一些重要细节。

  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有的征收方会选择性地遗忘一些对被征收人利益会产生影响的程序,因此,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以下几个程序,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审查他们有没有履行到位,如果没有,建议被征收人拒绝搬迁,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当然,以下几点也是我们被征收人最不能忽略掉的,这可直接关系着被征收人最终的补偿。

  一、有没有告知大家对可以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至少三十日,这是相关部门必须要履行的一个程序,也是广大被征收地农民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在这三十日内,如果大家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那么则是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出来的。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不知道自己还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在看到补偿方案之后,即使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标准不合理等,其也会直接默认,当然了,还有的征收方会抓住被征收人的弱点,选择性的拒绝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就导致被征收人无法拒绝第一时间知道具体的补偿标准。

  所以,凯诺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遇到征收之后,广大被征收人对征收方有没有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定不要忽视,也千万不要觉得这份文件对自己没用,或者说是就是一个公告而已,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不了什么影响等等,这种想法是对自己很不负责任的,只有看到相关的征收文件,只有每个环节都履行到位,那么,被征收人最终才有可能会拿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有没有告知大家可以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两个非常重要程序,但是这两个程序是要有被征地农民或是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也就是说,土地现状调查时,被征地农民需要一同前往被征收的土地,就苗木、数量,地类等一同与相关部门确认。

  一般具体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安排会在土地征收预公告中予以明确,所以,在遇到土地征收后,一定要马上审查有没有这一份书面文件,如果有,可以通过这一份文件看到相关部门会在什么时间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但是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都不知道自己在土地征收中还有一项权利,等知道的时候,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拿着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来与被征地农民一同确认,很显然征收方可能未将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内容明确在该文件中,或是根本就没有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但无论是哪一种,都是不合法的。

  这里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自己是有权利参与到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的,自己也不能忽视这一点,如果有相关工作人员邀请自己一起就土地的面积、地类,苗木数量、种类等确认,千万不要推脱,一定要抽空与他们一起,这也是监督他们在苗木数量、类别等情况中弄虚作假,当然了,对于自己什么都不知情,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就已经完毕的情况,广大被征收人也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与实际土地情况不符等,那么,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

  三、被征收人自己有听证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也就是说,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要是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仅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其也是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只不过,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自己并不知道,或者说是会忽略掉,而且绝大多数征收方也会选择性的侵害被征地农民这一项权利,对于征收方的这一种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绝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千万不要忘记或是忽略掉自己的听证权,一定要积极地行使自己仅有的一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