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北京城市拆迁专业律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以下这些情行可起诉撤销或确认无效
发布日期:2024-01-17点击率:278

  北京城市拆迁专业律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以下这些情行可起诉撤销或确认无效

  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影响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或是协议中存在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那么,该协议从原则上来说则是可以撤销或是起诉确认无效的。

  一、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存在威胁、胁迫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实现最终的征收目的,会在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以各种威胁口吻,或是强迫手段,让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的被征收人扛不住这种压力,就会非常无奈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

  但是这里凯诺律师要告诉大家的是,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从原则上来说是无效的。因此,实践过程中,倘若被征收人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该协议无效,或是撤销该补偿安置协议。

  二、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从原则上来说应当是建立在被征收人自愿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才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但是实践过程中却存在这样的情况,就是当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极个别的征收方为了尽快拿到土地,就会找一些陌生人或是找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来模仿被征收人的笔迹,代替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能过这样的一种方式,来达到他们完成前期征收工作的目的。

  但凯诺律师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事后该协议并没有得到被征收人的追认,那么,从原则上来说村委会代替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就是无效的。

  三、协议存在重大的误解和不公平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那也就是说,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最基本的征收补偿原则都是不可以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假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被征收房屋周边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为每平方米将近一万元,那么,从原则上来说,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也不应低于这个价格。而集体土地征收中,给予被征农民的补偿,至少也要保障其以后的生活有着落。

  但是实践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却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从而以各种理由,比如将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等,大幅度的降低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以每平方米不到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一地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是在评估过程中,故意采取对被征收人不利的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来降低房屋的价值,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上述我们讲到的几种情况,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撤销已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行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一旦发现协议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比如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明确对自己不利,协议内容并不完整等,那么,建议被征收人最好拒绝签订该协议,避免以后出现对自己更不利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