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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房屋征收律师:无证房屋是否都是违法建筑呢?
关于无证房屋是否都是违法建筑的问题,凯诺律师在这里可以很肯定地告诉大家,并不是的,无证房屋并不等于都是违法建筑,并不等于在征地拆迁中都没有任何补偿,相关部门都不应该对被征收人不予补偿。如果是以下几年时间段建成的,从原则上来说是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任何拆迁补偿的,我们以杭州市为例。
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3年12月10日前单位和个人在本单位或本人的用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
(二)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期间建成,取得建设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三)1992年8月13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四)经所在区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其他区、县(市)可根据本地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参照执行以上认定标准。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1983年12月10之前建的房屋,在遇上拆迁以后,相关部门不宜直接将此类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不予补偿,反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1983年之前的房屋,很多都是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在1983年之前,很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完善,而且由于当时正处于一个经济发展期,许多地方对土地管理是非常的疏松,尤其是农村地区,老百姓在建房时,往往直接向村委会说一声便开始了住宅建设,有的甚至都不说就直接进行建设了。所以,这类房屋从原则上来说就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如果我们以现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很早之前的违法行为,那对被征收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自己的房屋未办理任何相关的审批手续等为由,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强制拆除等,那么被征收人自己一定要先审查一下自己房屋的情况,倘若房屋是七、八十年代建的,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他们的行为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就是,1983年12月10日至1992年8月12日之间建成的房屋,由于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开始施行的,所以,这期间建的房屋,如果已经是取得了建设许可证,并且也是按照审批的用途、面积进行建设的,哪怕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同样也是可以按照合法建筑给予拆迁补偿的。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以未办理登记手续等为由减少补偿,甚至不予补偿,那则是不合法的,这点大家一定要牢记。
最后就是1992年12月10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如果有办理了建设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是已经被相关部门罚款处罚了的话,即使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在遇上拆迁时,相关部门同样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就是说,需要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
总之,这里凯诺律师需要告知大家的是,对于无证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甄别认定,尤其是这类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时,必须要提前搞清楚房屋的状况,不能简单粗暴地以主观思想去认定,否则这是极其不合理、不合法的,对被征收人也不公平。实践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相关部门一律将无证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时,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