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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可以指定原审理法院再审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3-08-08点击率:246

  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可以指定原审理法院再审的情形

  打过官司的老百姓可能都知道,好多案件并非只去一次法院,上一次法庭就能结束的,尤其是征地拆迁(行政诉讼)案件,往往需要历经好多次开庭,去好多次法院,历经好几年,才有可能会彻底结案。也就是说,征地拆迁纠纷维权期间,被征收人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提审等程序,当然了,如果遇到特别爽快的政府,可能被征收人都不需要与他们对簿公堂,问题就能得到彻底解决。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绝大多数的相关部门并不会顺民心,而且,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并不会从根本上出发,所以,以至于一个简单的拆迁补偿纠纷案件,往往要经历好几个诉讼程序,才可能会完结,这其中就包括再审、提审。不过,一个案件能不能被高院提审,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非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到最后都会被提审。那么,一般哪些情形下的案件,可以指定原审理法院再审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在2023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找到答案,该指导意见中不仅细化明确了案件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适用领域、具体情形,而且还明确了判断标准、操作程序等方面。

  可以指定原审理法院再审的情形

  该指导意见中除明确了可以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之外,还明确了原审理法院可以再审的情形。根据该《指导意见》中的第十五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一般应当提审。

  对于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指定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二)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民事案件;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