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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中,征收方一般会提供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以就这两种补偿方式任意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方需要在正式征收之前给予被征收人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补偿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需要提供给被征收人不低于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的安置房(安置房的价格应与被征收房屋的地价应差不多),如果面积相差太大或是地价相差太大,需要补偿差价。
实践中,对于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这两种方式,可能很多被征收人会倾向于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在我国,房屋对平常老百姓来说可谓是最珍贵的东西,有了房,那么心中自然也就舒坦了很多,所以,被拆迁后,能拥有一套像城里一样的楼房,或是在城里拥有一套商品房是许多农村村民心之所愿。
所以,拆迁后选择安置房便成了被征收人的首选,但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安置房一般都不是现房,而是期房,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在选择产权置换这一种方式以后,可能需要等上一两年,或是两年,甚至更久才有可能拿到安置房,换句话来说就是,选择安置房的风险相对于来说会比较的大。
近日,山西省的李某就遇到了三年还没有拿到安置房的问题。李某于四年前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在签订协议之后的12个月内由征收方向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但是一转眼,三年多的时间过去了,李某仍然没有拿到安置房,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得到的结果均是再等等,等竣工之后会交付给大家,现在李某一家无地方可住,只能租房子生活。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李某遇到的这种情况非常多,签订协议后征收方毁约,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安置房,但这显然对被征收人权益造成了重大侵害。那么,面对征收方迟迟不交付安置房的情况时怎么办?
1、要求征收方支付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征收方需要提供给被征收人周转用房,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话,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交付安置房为止。所以,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如果征收方未按约定交付安置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先向相关部门要求支付其两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具体以地方发布的标准为准。
当然了,对于由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的,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征收方没有交付安置房的话,被征收人也是有权要求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比如《临沂市兰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五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市区产权调换的过渡期为: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中规定,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就地产权调换的,逾期临时安置费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后24个月或36个月起计算。
其中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
总之,凯诺律师想要表达的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双方应当要遵循协议约定,按时交付安置房,如果过了期限未交付安置房,被征收人则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要求。
2、起诉变更补偿方式
如果相关部门拒绝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协议义务,或是请求法院变更补偿方式,由提供安置房变更为支付化币补偿,对自己进行安置。
凯诺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遇上补偿不合理,或是征收方毁约,违约不履行补偿协议等,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万不可一味地等待,否则会对自己很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