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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上述的法律法规用大白话来说就是,土地征收必须要先给农民补偿,在补偿全部到位之后,征收方才可以向有权部门申请征收,才能在所征收的土地进行施工建设。可是实践过程中,却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的征收方为了拿到土地,尽快实现征收目的,竟然会在未履行任何前置程序,未依法落实补偿安置未告知被征收人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土地在上面开始施工建设。
但毋庸置疑,这种行为无论是站在哪个角度来说肯定都是不合法的,都是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就算相关部门再有理,就算拒不承认是其强行占用土地,那么一般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张某在所在村有承包地并在承包地上种植葡萄。2016年以来,当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建设公路),张某的承包地被征收。但是因征收补偿太低,所以张某并没有同意交地,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后来相关部门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便将张某承包地上的葡萄树给强行推倒,并且土地周围被建设了围墙。
随后,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将相关部门起诉法院,请求确认相关部门强行占用其土地的行为违法。但是相关部门拒不承认是其实施了强行占用土地的行为,可是其又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不是其所实施的行为。
面对相关部门的否认,对此法院认为,涉案土地已经被交通工程建设所占用,相关部门虽然否认了是其实施的强行占用土地行为,但由于其是本辖区内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征收主体,负有依法履行完土地征收程序后将土地交由施工单位进行建设的职责,所以,在相关部门未举证,即未提供任何证据来推翻此种行为确实不是其所实施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部门未经依法审批征收、未补偿安置就将张某承包地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占用的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后,相关部门不服判决,遂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其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事实上,实践中,类似于张某的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但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工作,且又强行拆除房屋,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话,如果被征收人当时不在场,是征收方偷偷实施的强拆行为,或者说是,征收方强行控制了被征收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则是很难收集证据的,从而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就很难举证究竟是谁实施了强拆、强征行为。
在此种情况下,也就是无人认领强拆行为,既不知道是谁实施强拆行为的情况下,那么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法院通常会通过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的要求来推定。
当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违法强拆行为是由村委会、施工单位等其他组织实施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一般首先就要看实施强拆行为的村委会、施工单位等有没有相关部门的委托。
本案中,张某的承包地被强行占用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客观存在的,由于相关部门极力否认违法强占行为,且其又是征收主体,又没有举证说明其用地的合法性,所以法院推定其是实施违法占地的,并且判决确认其占地行为违法,发挥了行政诉讼监督行政主体规范行使职权、依法行政、诉讼中及时举证的职能。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土地征收中一旦遇到强征、强占土地的行为时,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被征地农民一定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