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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证或是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构(建)筑物。
《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有权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在弄清了拆除主体之后,我们再来看看拆除程序。违法建筑的拆除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更不能采取停止供水、供电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等,这在此前其次我们也说过很多次。
根据《行政强制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当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了调查、认定等这些前置程序之后,如果房屋确实是违法建筑的话,那么相关部门需要先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该文件中必须要有法定救济权以及法律依据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听证申请。
进行催告。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自行拆除,也没有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的话,那么相关部门需要进行催告,要注意的是,这个催告必须是以书面的形式履行,否则是不合法的。
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在进行催告之后,当事人仍然没有自行拆除房屋,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相关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当事人还没有在强制执行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是提起复议、诉讼,那么相关部门才可以实施强制执行,不过在强制执行之前,需要向社会进行公告,这也是不可少的一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