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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被征收人的耕地如果被征收了,首先要弄清楚自家耕地是在第几类区片内,如果自家耕地属第一类,可是给予的补偿却没有在上述规定的补偿范围内,而是按照第三或是第二,甚至是第四类进行补偿,那则是不合法的,这有可能补偿是被相关部门给截留了,此时,被征收人不仅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还可以及时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他们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归还补偿费用。
根据该《办法》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应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交地。
第二十三条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各项补偿费相关部门在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了,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按时交出土地,否则会被强制执行。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相关部门必须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补偿费用,在各项补偿费用未到位的情况下,相关部门不能擅自强制征收土地,否则就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当然了,就算被征收人已经获得了补偿安置,其也不能直接占用土地,仍然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强制征收行为同样违法,被征收人仍然可以就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