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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一份文件,不过这一份文件不会每一位被征收人都能收到。一般而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针对的是在签约期限内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
换句话说,房屋征收决定与签了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通常是没有多大关系的。
不过实践中,许多被征收人在看到补偿标准后,都会认为征收方给予其的补偿特别低,尤其是当农村农村或土地遇上拆迁时,所以,通常会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了,如果征收方按照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必定会在一定的时间内收到一份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收到补偿安置决定,那说明征收方对被征收人下了最后“通牒”,倘若被征收人对此文件置之不理,房屋可能会很快被征收方强拆,房屋一旦被强拆,那我们就失去了谈判的筹码。不过,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有的强拆不一定都发生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有的可能会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就有可能被强拆,所以大家在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之后,就要时刻注意征收方的一些行为,避免措手不及。
但是,没有征收补偿决定,就直接强拆老百姓的房屋,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而且,最主要的是,其行为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的法律规定。
当然了,还是有许多征收方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收到了补偿决定时,应当要怎么做呢?
1、提高警惕
在收到补偿决定后,广大被征收人就需要提高警惕,这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很多时候都不知道征收方会何时搞突然袭击,将房屋强制。
2、对房屋进行拍照
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一定要对房屋进行拍照,比如对房屋结构,房屋外部结构、屋内物品进行拍照,另外,屋内物品最好列好清单保存,最好将房屋里面的贵重物品搬离到安全地方,以免因强拆损坏无法确定具体的金额。
同时,还要收集好相关的票据,比如购买家具的一些票据以及其他缴费的票据等,总之,保存好这些对自己是有利而无害的。
3、咨询专业律师
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补偿问题、征收程序违法等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这也是很有必要的。总之,凯诺律师要说的是,对这类会对自己利益产生影响的文件置之不理是不可取的,因为,只要该文件不合法,那么我们便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撤销。对于该文件是否合法,律师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做一个初步判断。
4、启动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
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认为补偿决定不合法,补偿标准仍然不合理,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这个文件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撤销补偿决定,这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倘若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期限内搬迁,征收方就有可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因此,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对这两个救济期限心里要有数,一旦错过,那就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补偿决定是对被征收人下达的最后“通牒”,只要我们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比如补偿决定未按程序下达,未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等,那么我们在启动法律程序后,法院就有可能会撤销补偿决定,从而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