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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是我们特别熟悉的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村里大大小小的事情都需要经过村委会之手,所以,许多村里的老百姓只要遇到了事关自己权益的事情,比如在土地征收中遇到了拆迁补偿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遇到了土地纠纷,邻里邻居因建房发生纠纷等问题,都会直接先找村委会解决或是向村委会反映。
可以肯定的是,在《村民委员会自治组织法》中规定,村委会是有权利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的,这也是其的职责。
不过在实践中,我们还会看见一种现象,就是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常能看见村委会帮助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助征收方强制拆除村民房屋,尤其是在城中村改造、旧村搬迁中,那么村委会是否有权拆除村民房屋或是代替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征收主体是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因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要征收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国家征收土地的,在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从上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并非是村委会。所以,村委会是没有权利直接拆除村民房屋的,而且,就算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是无权直接强拆村民房屋的。
因为我国去年9月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方可以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中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新的法律法规施行后,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征收方若想尽快完成征收工作,其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委托村委会或是办事处对村民的合法住宅实施强制拆除行为,那么则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