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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拆迁中,拆迁方常有的几种行为,你知道吗?
发布日期:2022-05-31点击率:413

  房屋拆迁开始之前,也就是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事宜先进行协商,但是一般情况下,双方会很难在短时间内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协议。所以,在补偿事宜协商无果之后,许多征收方可能会为了加快拆迁进程,降低拆迁成本,常常会采取一些方式方法,尽快让被拆迁人接受拆迁补偿标准,完成拆迁工作。

  那么,拆迁方会经常采取哪些方法来促进拆迁工作呢?下面凯诺律师根据实践经验整理出了以下几种,希望大家能够引起重视,及时地阻断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自己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1、假装素人、悄悄视察、探访民意

  在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未就补偿事项协商成功时,有的拆迁方可能会为了尽快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完成拆迁,会假装成素人,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情况悄悄视察,了解被拆迁人的情况,打探被拆迁人的意愿,然后针对个别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拿出针对性的方案,试图让其签订补偿协议。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对任何事,任何人、任何文件都要提高警惕,引起重视,尤其是那些试图讨好你的陌生人,很有可能就是拆迁办扮演的,因此,要是他们以各种理由擅自闯入家中,对你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等,一定要拨打110报警,避免他们的行为伤害到自己。

  2、拆迁方随意停止发放补偿款

  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拆迁方还会无缘无故地暂停发放剩余的拆迁补偿,促进征收拆迁工作,这对于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来说则是很不公平的。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对已经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停止发放补偿款,或是迟迟不发放补偿款,那么被拆迁人可以直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拆迁方继续履行补偿协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3、对未签订协议的被拆迁人断水、断电、强拆

  除此以外,征收方还会采取一些比较暴力的方式方法来促进拆迁,比如拆迁中拆迁方惯用的手段有断水、断电,直接强拆村民房屋等,但这些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都是侵害广大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所以广大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这些违法征收行为时,不要忍气吞声,应立即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手中的水电气暖缴费凭据,强拆房屋时的现场照片、录像,被拆迁房屋未被强拆之前的照片及强拆后的照片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地方相关部门申请违法查处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他们的行为违法或是撤销相关的文件通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4、以拆违、拆危促进拆迁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也是拆迁方常用的方法,想必遇到过征地拆迁的广大被拆迁人都深有体会。但是,对于这两种拆迁方式,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同时也需要明白,是不是违法建筑,房屋属不属于危房,相关部门口头认定或是鉴定都是不合法的,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而且,对于危房的鉴定也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或是房屋使用人才可以申请鉴定,其他人无权对危房申请鉴定,至于违法建筑,也并不是所有的未办理审批手续或是相关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都是“违建”。

  如果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无证房屋是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或是房屋具有信赖利益,那么都不宜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且拆除不予补偿。

  总之,凯诺律师要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的是,如果遇到拆迁方直接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或是危房,那么在保持冷静的同时,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在必要时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吃闷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