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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征收拆迁程序发生重大变化?!你发现了吗?
发布日期:2022-05-25点击率:511

  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各有各的征收程序,集体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能搞混了。

  但不管是国有土地征收也好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征收原则都是一样的,必须是“先补偿、后搬迁”,相关的补偿费用必须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在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强拆房屋、强占土地。

  不过,近日,有被征收人咨询凯诺律师说,他自己遇到了强制征收的情况,可是事情发生之前自己根本就不知道拆迁,也没有看见过拆迁公告等之类文件,补偿也没有给。

  还有的老百姓反映,征收方所征收的土地明明是集体土地,却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进行征收。

  对此,凯诺律师要说的是,上述两种情况,无论是哪一种,其征收程序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合法的征收行为。

  自2020年以来,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现在的征收不再是批后公告,而是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了征地批前公告,这样一来,则就进一步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整个征收过程中的知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于具体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为了能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或是一目了然的知道新的征收程序,凯诺律师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所确立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以最简洁的方式给大家呈现了出来。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征收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并负责,如我们上面所说,新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最大的改变就是要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落实征收补偿,然后再向相关部门报批。

  而且,最主要的是只有达到一定的签约数量,那么才有可能会获得审批,倘若签约比例没有达到地方规定的比例,那么就不能进行下一步的征收工作。

  如果大部分人签订了补偿协议,只有极少数人没有签订协议,那相关部门便会针对个别户动用行政力量。

  不过,总的来说,被征收人是否同意签约将直接影响到建设项目能不能依法获得批准。

  我们再来看看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同样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比如司法强制拆迁取代了行政强制拆迁,征收取代了拆迁、行政征收取代了商业拆迁等。

  在过去,多数情况下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

  而现在,按照《征收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征收与补偿主体。也就是说,征收主体由原来的开发商变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商不能再参与到征地拆迁活动中。

  而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所确立的,凯诺律师同样也以最简化的方式呈现:

  编制房屋征收计划——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依法组织听证会——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签订补偿协议——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签订补偿协议主要是发生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后,不同于集体土地上的先签约、后公告,国有土地征收则是先作出征收决定、后签约。

  但总而言之,凯诺律师最后要说的,不管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其征收程序不能颠倒,相关前置征收工作必须要落实到位,否则的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势必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引发社会矛盾。

  另外,也提醒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一旦遇到违法征迁或是补偿不合理等问题,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尽可能地采取法律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