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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有许多年轻人为了赶潮流,早早地过上了试婚模式,也就是,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便同居在一起生活,以这种方式来先了解双方的生活习惯。那么,在同居期间,要是房屋遇上了征地拆迁,其同居女朋友(男朋友)能不能分得拆迁补偿款呢?是否可以要求拆迁补偿呢?
在结婚登记之前,双方自愿同居一段时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离婚率,但是这种生活模式在感情较好的时候一般是不会出现什么利益纠纷的,可是一旦感情破裂,同居关系结束,财产纠纷也会随之而来,尤其是,遇上拆迁这么大的利益的时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此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得知,不论是农村宅基地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在房屋遇上拆迁时,是需要给予被拆迁人公平、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而这里的被拆迁人指的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说房产证、土地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可以作为补偿对象,拿到拆迁补偿。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在同居时期遇上了拆迁,作为不享有产权的同居人,究竟能不能获得拆迁补偿呢?
张先生与王女士几年前相识并相恋,两人相识一年后开始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没有登记结婚,同居期间,张先生曾多次为王女士购买首饰、化妆品等。在此期间,张先生名下的宅基地也遇上了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00多万和回迁房两套。
2021年分手后,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是两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王女士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张先生的拆迁利益。王女士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拆迁是发生在二人同居期间,其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同时,张先生提出反诉,请求王女士返还同居期间自己为其购买的化妆品等物品折价财产补偿8万元。
那么,王女士和张先生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说的
针对本案,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相识一年后同居,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同居关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拆迁利益,系针对被拆迁人张先生给予的补偿,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所以,王女士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
另外,关于张先生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两人相识相恋及同居过程中,张先生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属于交往过程中常见的赠与行为,所以,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但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必须要办理婚姻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将会被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在相恋之后同居在一起生活,但是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事实婚姻,法院驳回双方诉求也是合情合理的。
反之,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之前办理了结婚登记,那么王女士自然就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征地拆迁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威胁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