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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利益纠纷的情况有不少,其中就包括补偿不合理、违法征收、签完协议后未支付补偿、未交付安置房等等。
所以,为了保障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修改,且其他法律法规中对征收程序也做了严格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时,能够进一步地让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居住权利不被损害。
但是,近日青海的一位当事人咨询说,自己老家的房子在2020年的时候被纳入拆迁,2021年10月份开始大范围地拆除,其的房屋也被先后拆除,但是在拆除之前拆迁补偿并没有谈好,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他本想去拆迁指挥部询问,可是村委会却告诉他,房屋拆除后,会找他谈补偿的,叫他先不要着急,回去等着?
拆除房屋后,才开始谈补偿,签协议?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程序何时变成了这样?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土地征收中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尊重老百姓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相关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屋交由征收方。
由此可见,不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先补偿、后搬迁”是“雷打不动”的征收原则,在补偿没有真正落实之前,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或是恐吓、威胁被征收人交出房屋、土地。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却不顾《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肆意妄为地在没有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谈妥的情况下,在未告知当事人征收事项,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清除地上附着物等,那么面对这种情况,凯诺律师可以肯定地告诉大家,这是不合法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先补偿、后搬迁作为征地拆迁中最重要的征收原则,不论是征收方还是村委会都不能随意地改变,更不能只是口头上说说,做做样子即罢,必须要严格落实,与被征收人积极地协商补偿,并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协议,按时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等。只有这样,那么被征收人的权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避免征迁双方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征收工作也才能顺利地进行下去。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征收中,先补偿、后搬迁这是法定征收原则,不是空口而来的白话,无补偿则无征收,在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即强拆房屋实属违法,而且没有哪一部法律上说有先拆迁、后补偿这一条规定。
所以,实践中如果有相关人员说房屋征收是先拆迁、后补偿,那必定是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地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确认他们的征收行为违法,保障自己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