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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利益的驱使,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常有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害、私吞、骗取征地补偿款的情况。近日,东方市纪委监委通报了4起公共工程和土地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两起与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有关。
1、东方市八所镇党委原副书记、原镇长郑万尧在项目建设中收受好处费及骗取征地补偿款等问题
2018年至2019年期间,郑万尧利用其担任八所镇镇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2019年,郑万尧在征地工作中伙同他人将集体农用地虚构为个人宅基地进行征收,骗取巨额征地补偿款。此外,郑万尧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2021年5月,郑万尧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东方市八所镇人大原主席符良东、原副镇长符文广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
2019年,符良东、符文广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征地工作过程中伙同他人将集体农用地虚构为个人宅基地进行征收,共同骗取巨额征地补偿款。此外,符良东、符文广还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2021年5月,符良东、符文广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土地征收既关系到国家的利益,也关系到被征收人的权益,所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在征地拆迁中徇私枉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但是,实践中却常常有人踩着法律的底线侵害国家国有资产,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那么国家公职人员或是村干部骗取征地补偿款会触犯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除此以外,《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骗取征地补偿费的,依法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
那么村民遇到这种情况时,应当要怎么做呢?
土地征收中,如果遇到村委会或是其他相关人员擅自挪动征地补偿或是骗取、套取征地补偿款,那么村民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以拨打12388、12345两个电话向中央纪检委或是市政府举报。
需要注意的是,在打电话的时候一定要简单明了地讲清楚自己想反映的事情,实事求是,千万不要胡编乱造,否则会对自己非常地不利。
另外,如果举报、投诉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或是拖延处理、拒绝处理、未完全履行,那么此时,村民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人员返还征地补偿款,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