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往往最在乎的就是补偿方面的问题,比如我们之前老生常谈的补偿标准、强拆赔偿标准等。不过近日却有一位老百姓咨询说,自己家的宅基地被征收了,但是相关部门就宅基地方面的补偿直接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未给予自己宅基地的补偿,相关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不是不合法?宅基地的补偿究竟应该给谁?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说的
郭先生是陕西省人,2009年因国道改线xx段,需要征收xx村部门宅基地,郭先生的宅基地在拆迁范围内。随后,郭先生与拆迁方签订了拆迁协议,且补偿款项已兑付,后郭先生与拆迁方又签订了拆迁户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享受了补偿款和安置房,但是,拆迁方并没有给予宅基地的补偿,遂郭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对宅基地进行补偿。
但是一、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其的起诉,后郭先生又向最高院申请了再审称,从其提交的证据2014年签订的拆迁户安置协议书以及付款凭证,再结合相关部门的辩称可以看出,相关部门已经认可了宅基地的补偿应给予其,一审判决认为相关部门支付给该村的土地补偿款亦应包含其宅基地的补偿,二审判决认为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非个人,明显错误。
再者,相关部门未提供经验收合格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安置房屋,未依法履行其对再审申请人的安置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函明确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没有委托任何机关对安置小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该小区项目为非法工程。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对象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地农民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补偿的对象,即宅基地的补偿补给谁,二是补偿的内容,即补什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中所含的权益内容和所属主体,权益所属的主体决定补偿对象,权益的具体内容决定补偿内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构成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关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二是根据《物权法》中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宅基地使用者权益,三是根据《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规定,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相关部门征收农村宅基地时应当依法针对不同权益主体补偿其因征收所受到的损失。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对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安置补偿一般伴随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的,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地上附着物等,原则上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不过就宅基地的补偿,土地管理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不同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特殊用途—居住功能,征收补偿包括一般的土地补偿和地上房屋的补偿外,应当体现出对被征收宅基地使用权承载的居住权益的特殊安排。结合法律法规中关于宅基地所包含权益和归属主体的规定,宅基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针对不同的权益主体给予不同的补偿。作为宅基地所有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一般土地价值的补偿费用,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宅基地使用价值—居住功能的相应补偿或者安置,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人的农民个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
本案中,郭先生房屋被征收之后,与拆迁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获得了补偿款及安置房,该安置补偿中包含了对郭先生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因此,相关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补偿协议,并向该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凯诺律师要说的是,集体土地征收相对于国有土地征收来说要较为繁琐,不仅征收程序复杂,且拆迁问题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再加上许多老百姓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意识比较的浅薄,因此,在遇到拆迁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