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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律师:离婚后未迁出户口的,有没有土地补偿费?
发布日期:2021-10-25点击率:511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嫁的妇女、离婚的妇女究竟应不应该得到土地的补偿一直从来都饱受争议,而且实践中,也常常有相关部门以出嫁、离婚等为由不予补偿的情况,虽然常听老人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那么在征地拆迁中,离了婚的妇女和出嫁的女性就真的不该享有土地的补偿款吗?

  2000年,王女士与李某结婚,2001年王女士分得土地。后来因感情不合,王女士与李某于2010年离婚,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一直在李某家,并且王女士也未在其他地方分配土地。

  2011年到2014年,xx村一直为王女士发放土地补偿款,但是在换届后,新任村主任张某却拒绝再为王女士发放土地补偿款,经过协调,后又为王女士发放了2018年度的土地补偿款。可是,2019年及2020年的土地补偿款一直未发放给王女士。对此,王女士认为,相关部门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可是村委会在庭审中说,王女士系该村空挂户口,不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女士与李某离婚后,双方均与他人再婚了,并且李某又把其妻的户口落于该村,这样一来给全体村民集体经济利益带来重大侵害,所以按照有关规定,王女士在该村是空挂户口,再婚后不及时迁出户口,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再享受本村村民任何集体待遇。

  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王女士2019、2020年度土地补偿款xx元。随后,村委会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王女士与李某离婚后均再婚,但是王女士的户口始终在该村,且王女士所分的土地被占用后已经连续两年分得土地补偿款,而且即使王女士离婚后因无居所并未在该村生活,也不能因此而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规定,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该村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决议亦不可违反法律规定否认王女士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村委会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一直以来表现得都尤为的突出。一纸诉讼背后往往交融渗透着各种利益的冲突、观念的碰撞、法律的滞后与制度的羁绊。

  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该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呢?

  一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通常是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当事人是否在当地拥有承包地,是否在当地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等条件来认定,而不能以出嫁或是离婚等作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改变户籍性质和退出承包地之前,一般不宜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更不能以已经出嫁或者离婚为由排除其平等获取集体收益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王女士在与李某结婚后,获得了承包土地,其已经成为了该村村民,虽然与李某离婚后改嫁,但是其户口一直未迁出,尽管其在村内没有房屋,也没有在该村继续生活,可这也只是居住形式而已,所以在其户口未迁出的情况下,且自其土地被占后在未换届之前就已经开始从该村领取土地补偿款,所以,相关部门以其离婚为由不再为其给付土地补偿费,显然 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土地征收关系着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如果有村委会以离婚、出嫁等为由不予补偿的话,那么一定要及时地咨询专业律师,另外,广大妇女也应当要不断地增强权利意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