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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随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但是村民不服该房屋征收决定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房屋征收决定书违法。今天,凯诺律师就与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
张先生是陕西省人,在当地某村有一处住宅。2017年3月,当地相关部门下发《棚户区改造计划通知》,同年3月,张先生所在村及其他村庄被纳入到棚改的范围内。同年6月,相关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组织专家听证,同年11月,镇政府发布《xx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12月,相关部门向当地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棚户区改造的批复等 一系列的文件...
随后,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因张先生对征收决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到2017年原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于2017年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但是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19年11月,此时《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失效。本案房屋征收决定适用《户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但因该办法的上位依据已于2019年10月失效,所以《户县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亦应于2019年10月失去法律效力。因房屋征收决定适用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明显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判决确认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征收方不服上诉称,征收方参照《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制定了《西安市xx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虽然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失效,但xx区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并非随之失效。再者,对村民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 补偿决定及强制拆除行为,房屋征收决定仅是告知行为,对村民不产生实质影响。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张先生认为,涉案集体土地经省政府征收之后,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征收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应参j照征补条例规定的程序来实施,但是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征收目的、征收补偿方案未进行论证等多方面违法之处,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在集体土地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也一并被征收,并且相关部门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土地管理法等涉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律并未单独规定征地时所涉房屋的补偿程序和标准,实践中,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律以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故而,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集体土地已经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情况下,为给后续的安置补偿提供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专门针对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的做法,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也有利于规范政府的征收补偿行为....
本案中,所涉棚户区改造项目虽然符合相关的规划和计划,亦依法制定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过社会风险专项评估,补偿资金也基本到位,但是上述内容并不能覆盖前述规定中“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应包含的内容,亦即相关部门未提供编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证据,且也未提供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备案报批的证据,因此征收决定不符合《xx区棚改办法》的规定。驳回征收方的上诉。
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土地征收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合理,房屋征收决定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