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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要拆迁,征收方能否“先拆后补”?补偿没谈妥,能否直接强制拆除?看看律师怎么说
发布日期:2020-10-09点击率:624

  随着国家对土地的需求逐渐增多,在将来或许会有更多的人涉及到征地拆迁,而且有相关专家就预测到,在十多年后失地的和部分失地的人将达到将近八千万人。光从这个数字来看,其实就已经非常的惊人了。

  想必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讲,失去了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所以,当老百姓遇上征地拆迁时,就格外的注意征地程序是否合法,给予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能否保障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近日,就有几位当事人向凯诺律师咨询说:

  “我们这里在拆迁,而且补偿方案也已经出来了,但就是补偿一直没有拿到,然后拆迁队的就准备给推了“。

  “我们这里没有拆迁公告,也没有跟我们谈补偿方面的事情,过了一段时间,再去看的时候发现地以及地上的树苗都被清理了”

  “征地拆迁虽然是好事,但是到我们这里补偿完全没办法保障我们日后的生活,完全不如拆迁之前的生活水平,又都是普通的老百姓,没了地,让我们怎么活啊”。

  1、那么,征收方能否先搬迁后补偿呢?

  征地拆迁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在现实生活中,就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落实到真正的拆迁过程当中。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在征地拆迁时要实施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律制定。同时,在做出房屋征收之前要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所以说在征地拆迁方面,首先要保证的拆迁原则就是必须先补偿后搬迁,保证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拆迁之前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2、在补偿还没谈妥的情况下,拆迁方是否有权力直接推平土地或房屋?

  被拆迁人一定要明白,强制拆迁以补偿为前提,在补偿双方还没有商量妥当的情况下,任何人或是单位都没有权力进行强制拆迁,否则就是违法。

  3、什么情况下不能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1)在遇到拆迁方提出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或是补偿存在异议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千万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

  (2)空白协议不要去签,空白协议这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法律都不让被拆迁人签空白协议,被拆迁人要一意孤行,那岂不是进入了拆迁方套路当中。

  要知道,签空白协议的危害极大,如果自己在空白协议上面签了字,怎么补偿可就不是你的事儿了,那就是拆迁方的事儿,拆迁方想补偿多,就填多,想补偿少,就填少。因为,空白协议上有你的签名,一旦签了,到时发现有问题想反悔可能也于事无补了。

  (3)协议内容不完整的也不要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通过以上法律依据来看,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虽然不能要求被拆迁人了解的面面俱到,但必须要知道很细化的规定,虽然对于咱老百姓来说,不懂得法律知识,不知道专业性很强的拆迁政策本身就已经处在了比较弱的位置,但是也应当要学会抓住拆迁当中的基本点。然后将这些基本点牢记于心。只有这样才能不会被拆迁方的甜言蜜语给蒙骗。

  最后,凯诺律师还要提醒大家,违法征收是常有的事,所以,在征地拆迁中也要格外的注意征收程序是否合法,一般合法的征收首先需要向被征收人发布拆迁公告或是征收启动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询老百姓意见,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并且还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将调查的的情况向被征收人公示等。

  如果这些法定的基本程序都没有履行,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交地,然后及时的咨询专业征地拆迁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