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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低,在这几年是普遍的发生,由于补偿过低,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引发的激烈矛盾也是司空见惯。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补偿一般是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必须按照周边市场价进行补偿,如果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被征收人则有权利拒绝签订协议。
梁先生是山东省人,梁先生的父亲在所在区有一处房改房屋院落,梁先生父亲去世后,梁先生便合法继承了其父亲的房屋,在2013年市政府依据国土资源局报呈的《规划设计条件》、《关于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X号宗地国有土地使权挂牌出让方案》,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数隔月后,人民政府作出《关于B区X号地块房屋征收通知》,告知区政府要对X号地块的房屋进行征收,而梁先生的房屋正好也在征收范围内,可是,由于补偿太低,征收部门又拒绝出示合法手续,梁先生并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于是在去年,区政府便对梁先生房屋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觉得委屈的梁先生在经过与内心的斗争过后,最终在多方打听之下委托了凯诺律师。
为了能够尽快掌握征地活动的信息,两位律师向市人民政府邮递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此次征地活动中的相关材料,经过有关部门的答复,梁先生才知道其房屋所在土地被有关部门2013年作出《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予以收回并挂牌出让。
于是,两位律师认为有关部门的此次作为违背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某一定的程度上侵害了梁先生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维护梁先生的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将有关部门诉至到法院,请求确认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提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因规划需要对土地用途进行调整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该先要补偿。而就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率先做出批复,严重侵害了梁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判决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并挂牌出让X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行政行为违法。
所以,我们一定要明白,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保证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更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足额到位,用于征收补偿的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专户存储要求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是指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最后,在征地拆迁当中如果遇到违法拆迁、强制拆迁或是不合法拆迁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时,必要的时候必须要用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对补偿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救济: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这种两方法被征收人完全可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