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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中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05点击率:140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6件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包括3件刑事案例、2件行政案例、1件民事案例,主要内容涉及污染环境、非法狩猎、非法采矿犯罪,林业资源、水资源行政处罚,以及排除玻璃幕墙反射光损害等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相邻关系案件。近年来,河源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两山”理论为指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源的蓝天绿水青山,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大关切,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美广东河源样板。

  河源中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依法从严惩处污染环境犯罪

  ——官某等七人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 严厉打击非法用地,筑牢青山保护屏障

  ——紫金县某建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案

  案例三 排除玻璃幕墙反射光损害,依法保障相邻权人环境权益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四 严厉打击非法养殖,守护新丰江水源地生态环境

  ——苏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

  案例五 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犯罪

  ——周某非法狩猎案

  案例六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

  ——谢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01

  依法从严惩处污染环境犯罪

  ——官某等七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9日,刘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叶某以生产环保砖为名,申请注册了砖瓦制造公司,刘某为法定代表人。后刘某联系曾某,曾某再通过被告人官某、李某、黄某、黄某某、梁某、麦某等人的介绍,在未取得任何处置危险废物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接收从江门市蓬江区、惠州市惠阳区等地转运过来的铝灰渣 1630.661 吨,并贮存在源城区某仓库。后因技术问题无法将铝灰渣制作成环保砖,于是被告人胡某等人便将上述铝灰渣搁置在某仓库至今。经鉴定,涉案仓库贮存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经鉴定评估,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 3366050 元,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38180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此对官某等人分别处以三年七个月至二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铝灰渣是铝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环境危害特性均为反应性,部分铝灰渣还具有浸出毒性或遇水释放易燃性气体的特性,鉴于铝灰渣环境风险较高,2021年已被纳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述行为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随意处置危险废物,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02

  严厉打击非法用地,筑牢青山保护屏障

  ——紫金县某建材公司林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某建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自2010年起至2022年被查处期间,在紫金县九和镇某山岭挖山平整土地、建造砖厂、安装红砖生产设备、取土生产红砖,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建议紫金县林业局作出行政处罚。紫金县林业局经调查认为某建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实施了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某建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紫金县林业局认定某建材公司存在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正当。遂判决驳回某建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河源法院与河源市林业局出台《关于建立“林长+森林法官”协作机制的实施方案》,强化林业部门与司法机关在涉林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等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领域的有效衔接,推动林长制与森林生态保护发展及生态司法的协作共治,形成部门间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强大合力,全力助推森林生态高质量发展。本案中,某建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刑事诉讼相对不起诉的情况下,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林业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河源法院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做实做好“绿美河源”协同保护,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源的蓝天绿水青山。

  03

  排除玻璃幕墙反射光损害,依法保障相邻权人环境权益

  ——杨某甲、杨某乙与杨某丙相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甲、杨某乙是父子关系,共同居住在一栋三层半的自建房。杨某丙的房屋与杨某甲、杨某乙的房屋大门相对而建,层数为四层。双方房屋相隔一条约六米的村道。杨某甲、杨某乙认为杨某丙房屋第二至四层安装的玻璃幕墙会反射强烈的太阳光线到杨某甲、杨某乙家中,对他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同时导致房屋室温上升,影响正常生活。杨某甲、杨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丙拆除其房屋正立面第二层、第三层的阳台落地玻璃以及第二至四层的窗户玻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丙在其房屋窗户、落地窗安装玻璃幕墙,在阳光照射强烈时,该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杨某甲、杨某乙房屋内,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已超出一般人可容忍强度,侵害其相邻权。但考虑杨某丙在自家房屋安装玻璃幕墙是基于自身生活所需,并非恶意,且玻璃幕墙反射光线的强弱会随着天气、季节变化,非白天全天反射强光,可以通过贴膜等方式排除玻璃幕墙反射光损害,无须拆除玻璃幕墙,遂判决杨某丙对其房屋正立面第二、三层阳台落地窗玻璃及房屋正立面第二、三、四层的窗户玻璃安装贴膜等措施以排除玻璃幕墙反射光对杨某甲、杨某乙的损害。

  典型意义

  玻璃幕墙作为一种新颖的建筑墙体装饰,在受到强烈太阳光的照射后反射形成光污染,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及生活舒适度。本案判决安装玻璃幕墙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贴膜等方式排除玻璃幕墙反射光损害,不仅降低了成本,依法保障了相邻权人的民事环境权益,还提升了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构建了和谐的邻里关系。

  04

  严厉打击非法养殖,守护新丰江水源地生态环境

  ——苏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

  基本案情

  苏某在未取得相关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新丰江源城区凉帽山河段搭建网排养殖设施。2023年1月20日,源城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限期拆除河道违法构筑物,恢复河道行洪安全。经源城区农业农村局催告、公告后,苏某仍未履行该决定。2023年5月17日,源城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苏某处60000元罚款。2023年5月18日,源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源城区新江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对涉案构筑物进行了强制拆除。苏某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源城区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苏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苏某未经审批搭建网排养殖设施,影响行洪安全,属于违法建设行为。源城区农业农村局履行了告知程序,对涉案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决定罚款6万元,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新丰江河流既是河源市最重要的水源,也是河源市最重要的排洪航道,关系着人民群众的饮用水资源及河道行洪安全。在新丰江河段搭建设置网排养殖设施,既污染了新丰江河段水源地的水质,也严重影响了河道的行洪安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且强制拆除了非法养殖设施,有力震慑了在河道内的非法建设行为,进一步保护新丰江水源地水生态环境。河源法院通过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责任,为新丰江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5

  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犯罪

  ——周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1年国庆至2022年8月期间,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广东省和平县贝墩镇捕猎画眉2只、黑领椋鸟2只、乌鸫1只、斑鸠5只。经鉴定,涉案的画眉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领椋鸟、乌鸫、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涉案动物的总价值为人民币12400元。后周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00元用于生态修复,公开赔礼道歉,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非法狩猎并宰杀野生鸟类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是守护生态文明之刑事处罚与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的典型,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仅让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被告人依法受到法律的惩罚,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有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同时,促推绿美河源生态建设,是为服务保障“百千万工程”提供司法保障的生动体现。

  06

  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

  ——谢某等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初,被告人谢某、刘某、胡某、赖某、赖某某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龙川县上坪镇梅坑村某地非法开采稀土矿。2022年11月29日,龙川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在该矿点查获了33包稀土矿,重量共计1.77吨。经评估,查获的稀土矿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5785元。经鉴定,涉嫌非法开采稀土矿占用林地面积0.1011公顷(1.52亩)。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40万元。公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40万元,并在本市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等五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另五名被告人非法采矿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其行为共同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判决五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导致矿产资源破坏的损失共计人民币240万元,用于生态修复,并在本市电视台或报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非法采矿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了双重破坏,社会危害大,依法应严厉打击。对于此类案件,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让破坏环境者付出高昂的法律代价,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向公众宣示人民法院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来 源:河源两级法院;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