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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拓宽举报奖励渠道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鲁环发〔2023〕19号)。新印发的《规定》拓宽了举报奖励渠道,调整优化了部分举报奖励情形。
据了解,2021年9月印发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实施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取得了显著成效。近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开展了修订工作,出台《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
《规定》拓宽了举报奖励渠道。在原有寄送书面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省环保督察热线的基础上,增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的投诉举报;增加了“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鼓励各市在严格遵守财务规定的前提下,对部分小额奖励采取电子支付等方式发放。《规定》还调整优化了部分举报奖励情形,对部分举报奖励情形的表述进一步规范。
大众报业·农村大众记者 段书强 通讯员 来李莉 来源:农村大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