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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建设,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违反法律法规,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在石泉县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需要修复或赔偿的,按本方案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市级和石泉县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各镇及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赔偿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修复方案编制、鉴定评估和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和未来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确定。
(二)明确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三)明确赔偿权利人。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安政办发〔2019〕37号),市政府是安康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由市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作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承办主体,按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跨地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县生态环境分局收集县域内涉及本方案赔偿适用范围规定情形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并按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提请索赔相关事宜。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保障措施
(一)夯实责任。成立石泉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科级领导、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法院、检察院、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卫健局、林业局等部门及各镇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专职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由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配合。各职能部门应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关职责。各镇及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等部门发现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森林资源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等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线索清单(附表),由县生态环境分局收集线索,经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判后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并指导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做好前期资料收集、案件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提起诉讼、修复监督等工作。
(三)强化宣传。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提高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强化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利益相关的专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强化公众监督。来源:石泉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