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个月获得满意拆迁补偿,山东当...
- 【收案公告】凯诺行政律师团队介...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近期办案行程
- 凯诺律师团队近一周办案行程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海南某...
- 2024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招贤纳士
- 凯诺拆迁律师团队办案行程
- 2024年凯诺律师事务所国庆放假通知
- 凯诺律师事务所中秋节放假通知
- 【收案公告】凯诺律师介入广元市...
电话:010-53359288
邮编:100071
E-mail:bjcls@163.com
据安徽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典型案例,涉及排污许可管理、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2022年6月7日,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司法厅印发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施行《免罚清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企业及时纠错,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法治,着眼于高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让环保执法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形成了法律受敬畏、违法被纠治、企业得实惠、环境受保护的“多赢”“共赢”的新局面。
排污许可管理方面
案例一:桐城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案
2022年7月12日,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调查发现,桐城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总磷在线自动监测分析仪于2022年5月8日4时至5月10日9时因未采到标准液而故障报警,超过24小时未修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依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桐城市中环水务有限公司首次出现此类问题,违法行为轻微,发现问题后立即整改,手工监测结果达标,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三条的规定,安庆市桐城市生态环境分局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9月22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池州市青阳县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未提交执行报告案
2022年10月17日,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向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反馈青阳县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提交三季度执行报告。10月19日,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泰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认该公司尚未提交三季度执行报告。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依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无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于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五条的规定,池州市青阳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11月14日向该企业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案
2022年11月16日,合肥市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合肥华安脑科医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公开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污染物排放信息。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项之规定,依法依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于2022年11月16日当天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了公开。鉴于该公司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六条的规定,庐阳区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12月30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噪声污染防治方面
案例四:利辛县安徽利丰面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
2022年6月1日,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利丰面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检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依法依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日,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及时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十条的规定,亳州市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7月1日向该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应急管理方面
案例五:安徽莫森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案
2022年11月9日,淮南市寿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莫森木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8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应依法依规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玖拾元伍角(¥10990.5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该公司已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风险评估为一般等级,近三年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二批)》第十二项的规定,淮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并于2022年12月2日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安徽网
- 上一篇: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点...
- 下一篇:筑牢司法屏障守护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