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律师网—北京环保律师—北京凯诺律师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法律热线:
010-53359288 / 18601155977

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控领域)
发布日期:2023-02-16点击率:374

  2022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69起,合计罚款2000余万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3年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并对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省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西省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河南省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云南省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宁波维欣家纺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控数据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中下旬,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宁波维欣家纺有限公司在废水处理站终沉池设有一根异常管道,存在环境违法嫌疑。执法人员随即召开案情专题分析会,对案件线索展开会商、研判,对现场检查流程进行周密部署。2021年12月23日下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并启动公检法司环五部门联动机制,邀请其他部门联合办案。

  通过无人机侦查确认,该公司在废水站终沉池安装的异常管道连接至厂区边的河道,现场检查时该管道正在抽取河道水排入终沉池,稀释排向水质自动采样器的废水,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废水处理中间环节储水罐底部私设暗管,大量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偷排到市政管网污水井,经监测偷排废水浓度COD(化学需氧量)高达5100mg/L(超标近25倍),偷排废水量约180吨/天。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0月2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0.5至2万元不等。

  同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55万元整。

  【启示意义】

  2020年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4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创建了公检法司环五部门联动机制(生态环境司法衔接大平台)。本案现场勘察结束后,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依据该机制对企业涉案人员进行审讯,讲明利害,还原企业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组织分工、作案经过、持续时间等违法事实,大幅提升了案件办理效率,有效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违法犯罪。

  二、安徽临泉县胡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临泉县胡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一侧墙壁设有约60cm宽的夹层,夹层内一根透明塑料管一端连通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另一端经屋顶连接至站房隔壁房间内有“氮气”标识的钢制气瓶。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气瓶阀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显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氧含量自动监测数据突降。

  经查,该公司多名责任人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影响经营,自2019年起委托某环保材料公司铺设秘密输气管线,将氮气充入样品气体中稀释污染物浓度,以达到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7日,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6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2022年9月1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对4名责任人已作出一审判决。2名责任人另案处理,已移送临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群众信访举报线索,及时开展突击检查核实情况,发现并依法查处一起自动监控违法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了群众监督在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三、江苏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底,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中,COD、氨氮、悬浮物等数值多次出现恒值,存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嫌疑。

  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8月份以来频繁人为停止智能水质采样器采集水样,使COD、氨氮、悬浮物等自动分析仪器抽取上次采样后采样管中留存的水样进行分析(采样管中留存水样大约能供自动分析仪继续取样分析5天)。经与市公安部门联合侦办,还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低于排放标准的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的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2月10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案侦查,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2022年5月16日,该案件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负责人提起公诉。

  经磋商,2022年8月16日该公司与新沂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并承诺开展生态修复。

  【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法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望有关企业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四、江西赣州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下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负责运营的会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氨氮和COD小时数据极低,进一步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自动监控站房有人员频繁进出。此外,废水排放口处排入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池的三股废水颜色存在差异,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正常置于采样池内,而是插在其中一根相对清澈排水管中。

  经查,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采样池有一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和两根DTRO产水排污管,同时汇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池中,但该公司操作人员因担心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被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处罚,遂私自调整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球机摄像头角度,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头自采样池拔出,插入在污染物浓度较低的一根排污管中,持续时间长达23天,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6月29日,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2022年8月9日,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手段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隐蔽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可疑数据,锁定违法问题线索;再通过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五、河南郑州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在远程日常监管时,发现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突降,立即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阅历史数据和查阅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发现,2022年2月8日8时43分,COD自动监测设备消解时间参数,由15分钟被设置为5分钟(正常消解时间应为15-20分钟)。经查,该公司人员王某主动承认采取了稀释水样的方式人工干扰COD自动监测数据,后又擅自修改COD自动监测设备消解时间参数,直接导致COD监测浓度偏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名涉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4月24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和废气处理相比,污水处理的流程长、可调节性强,一般不会出现出水水质的突变。本案正是结合污水处理工艺特点,通过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远程监控发现异常,再通过现场检查锁定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改动,从而成功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六、云南玉溪金晨纸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玉溪市污染源自动数据信息中心会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监管工作,发现该公司COD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被人为从正常测量的进水管路拔出,将采样管置于矿泉水瓶(瓶中存在不明液体)中进行采样测量。经检测,矿泉水瓶中不明液体COD、氨氮、总磷等因子浓度与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对应因子浓度差异较大,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0月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8日,华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同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计算罚款金额,作出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2万元的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本案中,企业无视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要求,采取替换水样的方式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在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行动期间顶风作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又进一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强化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来源:环境保护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