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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2-08点击率:204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以下称“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和监管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渔发〔2021〕13号)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应突出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健康养殖模式、依法规范管理,引导和带动全省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提升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示范主体,为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全省国家级示范区的创建备案、考核验收、择优报送、日常监管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国家级示范区的推荐备案、市级初验、日常监管等工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的组织申报和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创建条件

  第五条 以生产经营单位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养殖区域坐落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养殖区、限养区内。

  (二)养殖生产者持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可证明其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及承包合同。苗种生产单位须持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水产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等及上述单位联合体等,联合体应为同一养殖类型。

  (四)除工厂化养殖类型外,养殖面积须在2000亩(含)以上。湘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1000亩(含)以上。为工厂化养殖类型的,占地规模须在100亩(含)以上,养殖车间建筑面积须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

  (五)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100%(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不存在使用假劣兽药、禁止使用药物及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不存在使用禁用的、无产品标签等信息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六)若为非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当进排水分开且无明显毁损,养殖尾水符合《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相关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若为网箱、网栏、筏式、吊笼等自然开放水域养殖模式,应具备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设备且能正常使用。

  (七)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六条 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体的国家级示范区创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成立创建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

  (二)养殖面积须在2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1万吨(含)以上。湘西部地区的养殖面积须在1万亩(含)以上,养殖产量须在3000吨(含)以上。

  (三)县级人民政府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证》应发尽发,水域滩涂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确权率达90%(含)以上。

  (四)技术推广、水生动物防疫、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测等机构健全,或具有承担相关职能的机构。

  (五)近三年(含本年度)内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98%(含)以上。

  (六)核心示范区占示范区养殖面积10%(含)以上,并能实施标准化生产。

  (七)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三章 创建申报和考核验收程序

  第七条 符合国家级示范区创建条件的水产养殖生产经营主体、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申请表》(见附件)、创建示范工作方案、其他证明材料等,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农业农村局和市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初审合格,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年于6月30日前正式行文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八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主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当年印发的《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标准》(以下称《考核验收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农业农村局和市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并通过市级初验后,由市州农业农村局和市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向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创建示范主体的创建示范工作总结;

  (三)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评报告;

  (四)市州农业农村局和市州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出具的市级初验报告,专家意见以及专家评分表;

  (五)创建示范主体的典型经验做法及相关影像材料。

  第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考核验收专家组(渔业行政、技术推广、科研院所、行政执法等机构5人以上),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验收。参加考核验收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申报主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考核验收人员。????

  第十条 国家级示范区考核验收施行百分制,考核验收专家组应对照《考核验收标准》逐条严格考核,总分值在80分(含)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验收要求客观公正、科学规范、依法开展,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以任何形式干扰考核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上报农业农村部,并附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审定、公布国家级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创建示范活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开展、周密部署、扩大宣传、务求实效。

  第十五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定期复验、随机抽查、年度考核、动态管理的监管机制。

  第十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依据《考核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定期复验,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3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经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对全省国家级示范区每年至少开展1次工作检查,并配合农业农村部开展交叉检查和督查。工作检查情况及日常监管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辖区内国家级示范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经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后,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第十九条 国家级示范区实施动态管理,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农业农村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建议,由农业农村部审定、发文将其调整出国家级示范区名单。

  (一)发生重大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水产养殖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定期复验不合格的;

  (四)年度考核报告建议调整出名单的;

  (五)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突出,经核实后确实存在产品质量和养殖环境等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被调整出名单之日起6年内,省农业农村厅不再受理其创建示范申请。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级示范区名单的创建示范主体,省农业农村厅将在相关渔业项目资金安排上对其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相关农业(渔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示范区创建示范活动过程中,考核验收和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轻车简从,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创建示范主体收取任何费用。如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来源:地合土地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