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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二)
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黄骅法院将陆续发布9起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等相关领域,充分体现了近年来黄骅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旨在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环境资源问题,促进社会不断提升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本期发布污染土壤、空气环境刑事案例2起和违规储存危废行政非诉审查案例1起。
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刘某等3人污染(土壤)环境罪附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案
王某等4人污染(空气)环境罪附带民事赔偿案
黄骅市某化工公司违规贮存危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一、刘某等3人污染(土壤)环境罪附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案
【基本案情】
自2014年始,被告人刘某1占用某村集体土地经营一家无任何手续的土炼油厂,在炼油过程中产生了废油渣。2018年,该炼油厂被政府责令拆除,刘某1在张某的帮助下将原厂产生的废油渣转移至某砖厂院内,放置于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地面,且长期弃之不管,造成环境污染。后该村村委会决定对砖厂清理,并雇佣刘某2进行清理施工,将废油渣掩埋至村东坑中,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经鉴定,该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900-249-08),危险特性为T(毒性,Toxicity),I(易燃性,Ignitability),油土质量至少21.25T,现已对填埋油渣进行了清挖清运处理,达到非污染地块标准。
【裁判结果】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1和张某违反法律规定,将炼油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21.25吨存放于无任何防渗措施的砖厂地面,并长期未进行清理,造成环境污染。刘某2将废油渣清理掩埋至村东坑中,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三人和该村委员会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24800元。
【典型意义】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到地下水源及排放水质,由于渤海新区黄骅市石化、五金产业较多,石化企业对石油治炼等产生的废污水、五金制造中产生的酸及电镀水等处理不好,极其造成土壤污染。该类案件污染源复杂多样,污染行为隐秘,一旦发生往往已经造成污染后果,将严重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防治任重道远,黄骅法院在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坚决严厉打击的同时,并依法判处被告人赔偿公共利益损失,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污染环境行为,生态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修复。
二、王某等4人污染(空气)环境罪附带民事赔偿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某村经营盐场,被告人张某系该盐场员工,被告人李某从事废品收购工作,被告人高某在黄骅市南排河镇某村经营物资收购站。2021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在盐场通过张某,按照废品价格以5000 元收购了十个储存有二氧化硫的钢瓶。钢瓶交易前,王某授意张某让李某等工人下班后在盐场释放完瓶内气体再拉走,后李某用七八天的时间在盐场将其中九个钢瓶内的气体在自然界中排放,剩余一个钢瓶阀门因拧不开未排。李某以9650元的价格销售给高某并运输至物资收购站,被告人高某欲拆解上述钢瓶按废铁销售,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高某在明知李某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让其对储存有二氧化硫的一个钢瓶进行处理,拆解阀门排气,致使气体泄漏,导致附近50余名村民因吸入二氧化硫中毒入院治疗。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废弃二氧化硫气体属于危险废物(代码为900-999-49),危险特性为T:涉案装有废弃二氧化硫气体的压力钢瓶属于应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物质。经查明,涉案钢瓶内二氧化硫质量约为0.96吨/个,十个钢瓶内二氧化硫总质量约为9.6吨。被告人高某为中毒村民32人垫付医药费93588元,高压氧仓费15322元。
【裁判结果】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明知涉案罐体内储存危险物质,仍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置于大气环境之中,处置的危险废物质量超过3吨;被告人高某指使被告人李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致使30人以上中毒,被告人李某、王某、张某、高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四被告人继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每人误工费515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个体经营者生态环境意识缺失、非法处置有毒有害物质,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影响村民身体健康,本案依法判决涉案人员因非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而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作为黄骅法院成功审结的污染大气环境案件,对于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三、黄骅市某化工公司违规贮存危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分局在检查中发现,黄骅市某化工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清罐油渣存放在公司西侧院中,未贮存在已建成的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其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黄骅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作出黄环罚[2021]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限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化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黄骅生态环境分局催告,其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黄骅生态环境分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00元,加处罚款100000元。
【裁判结果】
黄骅法院作出行政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黄骅生态环境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骅市某化工公司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计200000元。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含有许多有害物质,随意堆放极易造成有害物质流失、泄露、挥发,造成土壤、水域和空气严重污染的后果,滋生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破坏生存环境的同时影响身体健康。所以国家对于危险废物的存放有着严格的标准规定和行业操作规范,但不乏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规定,本案对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被处罚企业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缴纳全部罚款。该案也对全市危化企业产生警示作用,及时高效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处理危险废物,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