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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普通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为何引起关注?为什么说原告有主体资格?原告为什么能胜诉?本案对于基层环境法治建设的意义在哪里?环保部门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粉煤灰堆场边种植地的树苗叶子枯萎掉落一地。(供图: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
种植的花卉、苗木长势良好却突然出现减产和死亡,思来想去,大家将目标对准了隔路相对的一家化工企业。在几次信访调解不成后,相关负责人决定走诉讼渠道。2014年年底,原告向所在地的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四次开庭后,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吴安心在接受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起案件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却让他体会颇多:
首先是胜诉离不开当地环保局的支持,这是根本。
其次,原告法定代表人在信访渠道走不通后果断认识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这让他很欣慰地看到环境法治建设在基层有了实实在在的进步。
花卉、苗木莫名死亡,对面化工企业是罪魁祸首?
2012年,在一片祝福声中,河南省开封县黄广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了。
短短时间,从最初加入时的几户,迅速发展到近200户。这个合作社占地300多亩,主要种植景观绿化用的花卉、苗木,还有柿子树、花椒树、枣树、桃树等农作物。
转年到了2013年,眼看着长势不错,社员们却陆续发现花卉不能授粉,出现早熟、早落;果树出现黄叶,严重的甚至死亡等现象。
在确定不是自家的问题之后,社员们开始怀疑是马路对面的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开化工”)污染所致。
公开资料显示,晋开化工位于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2013年5月14日,河南省环保厅批准晋开化工年产50吨合成氨,52吨尿素及配套装置项目试生产。2014年3月25日,河南省环保厅批准这个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合作社负责人黄广告诉记者,正是从晋开化工上述项目试生产开始后不久,种植地的花卉等生长开始出现异常。
2013年11月,黄广和社员们就此问题到祥符区环保局上访,晋开化工负责人拒绝与信访人协商,拒绝环保部门的行政调解。
几次信访不成后,黄广决定走法律途径,其他170户也作了同样的决定。
这条路好走吗?
废气、粉尘与花卉、苗木损害之间是否有关联性?
这条路确实不太好走。
在经历了法院不受理、受理、变更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三次开庭审理之后,仅剩下了80多户还在坚持。
2016年6月23日,祥符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污染物排放与花卉、苗木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都出具了《河南省环保厅关于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年产5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尿素及配套装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的批复》(豫环审〔2014〕105号)这一关键证据。
这个批复显示晋开化工的外排烟气、废水、厂界噪声均符合相关标准,厂区周边敏感点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小时浓度值,氨、硫化氢小时浓度值均符合相关标准。
针对这一事实,原告认为,这充分说明被告排放了二氧化硫等污染物,这与原告种植地的花卉等的减产、死亡之间存在关联性。而被告认为,这一事实表明被告是达标排放的,不存在过错,花卉等的减产、死亡不是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所致。
原告认为,根据原开封县(2014年10月19日改为“祥符区”)环保局的意见和有关大气污染伤害植物的研究成果,被告排放的废气、粉尘与原告种植的花卉、苗木损害有关联性。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对其废气(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硫酸雾、硫化氢和粉尘等)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原告种植地的大气污染侵害;2.判决被告对其临时灰渣堆场粉尘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原告种植地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侵害;3.判决被告赔偿2013年5月~2015年9月24日两个收获季节损失合计为446042.92元;4.本案诉讼费用(立案案件受理费7091元、鉴定费用36000元、鉴定人员餐旅费3505元,以法院票据为准)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合作社的权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而本案原告所起诉的损失,实际上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地上附着物经营权,因为原告没有这项权利,所以无权起诉,应当由享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进行起诉;2.原告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其财产受到侵害;3.被告不存在任何污染行为,并且原告所诉的灰渣堆场其所有权不是被告,且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40多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达标排放这一事实只是晋开化工试生产环保验收结果,并不意味着被告投入试生产后废气排放达标,亦不能证明原告所受损害与其排放的废气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2015)植鉴字第1131号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设有临时灰渣堆场,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对其临时灰渣堆场粉尘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原告种植地的固体废弃物污染侵害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最后,祥符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对原告种植花卉、苗木的大气污染侵害。
2.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开封县黄广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2013年5月~2015年9月24日两个收获季节损失共计446042.92元(已死亡花卉、苗木、果树损失价值为78990元;已死亡果树产值产量损失价值为61416.8元;存活果树产值产量损失为301920.92元,存活花卉、苗木损失价值为3715.2元。)
3.被告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开封县黄广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鉴定费36000元。
4.驳回原告开封县黄广花卉园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091元,由原告承担91元,被告承担7000元,被告承担部分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法院缴纳。
追问为什么说原告有主体资格?
原告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依法分离。
原告除了合作社成员出资形成的法人自有财产,还有依法经营管理的其他财产。原告经营管理的非成员农户所有的花卉、苗木,所有权归非成员农户,由原告依法经营管理,原告可以占有、使用或者受益。他人造成原告经营管理财产损失的,也就造成了原告经营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赔偿,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
原告成员农户发生变更不备案的,不影响成员农户资格。
原告有备案成员81户,非备案成员90户,合计171户。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未依法将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因此原告成员发生变更不备案的,不影响成员资格,对原告资格没有影响。
原告为什么能胜诉?
原告胜诉离不开祥符区环保局的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保部门对污染受害者的支持,可以是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本案中,祥符区环保局通过提供书面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受损农户起诉给予支持。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晋开化工作为一个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有污染物排放,其工艺废气在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下在周边积聚沉降,不排除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的可能,对此,晋开化工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吴安心认为,这一意见书是原告胜诉的核心证据,认定了原告花卉、苗木受损与被告排放工艺废气、粉尘有初步因果关系,帮助原告完成了被告排放的污染物与原告损害之间有关联性的证明责任。
本案意义
本案一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案件的代理律师吴安心。在他看来,这起案件很有价值,也有一点小小的遗憾。
一是预防污染受害者环境维权遭受 “二次伤害”
诉前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村民一起四处信访。
原告法定代表人在信访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环境纠纷最终还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于是放弃信访转走诉讼程序。而个别村民因为信访中的过激行为被判刑入狱,不但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反因维权不当受到“二次伤害”。
二是通过个案推动环境法治建设
被告晋开化工是当地利税大户,是当地三顾茅庐引进的重点企业,受到优待和保护,在当地化工园区有一定的影响。
本案判决被告败诉赔偿损失,对当地企业违法排污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判决原告胜诉得赔,对村民依法维权有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而促成企业清洁生产、合法排污,引导村民依法维权,必将推动环境法治建设。
一点遗憾
大部分参诉农户退出了本案诉讼,在本案环境污染纠纷中没有得到赔偿。
诉讼中,晋开化工三期项目征地工程于2015年5月开始,被告利用征地补偿入户调查的机会,以不退出诉讼就不予补偿相要挟,动员参诉农户退出诉讼。到2015年7月征地工程基本结束,大部分参诉农户都退出了诉讼,这反映了污染受害者诉讼维权信心不足。
其实那些没有退出诉讼的农户,后来既可得到环境污染赔偿,又可得到征地补偿。
因此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环境法律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十分重要。
作者: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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