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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损失可进行民事维权
发布日期:2015-09-06点击率:1176

  【案例】1999年,江苏省东海县境内石梁河水库遭遇特大水污染事故,许多养殖户损失惨重。经查,事故是因山东省某纸业公司和某化工厂排放大量污水所致。有关行政部门曾就污染赔偿进行行政处理却未果,养殖户最终上诉法院要求相关赔偿。

  【评析】本案中,水库受到山东省某纸业公司、某化工厂排放污水的污染,有关行政部门虽就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但却没有结果,很重要的原因是跨省执行难。《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造成跨行政区域污染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由污染行为发生地、污染结果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本案受害人以民事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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