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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环境污染的归责原则,无论是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还是关于水体的环境污染,都可以采用无过错或者危险责任原则。这两个原则是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原则,对于我国同样具有适用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水污染责任的认定主要由两种形式,分别是损害赔偿、排除危害。目前我国虽然也采取这两种主要的形式责任,但是我国在排除侵害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够细致,导致排除侵害不能够有效开展。美国和德国排除侵害的法律制度比较明确,美国为全部排除或部分排除侵害,而德国为部分排除侵害和代替性排除侵害。
最后,在降低环境污染风险方面,美国的社会化救济制度非常完善,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对污染排放者会进行监督,而德国则拥有责任保险和采取保证制度。对于我国来讲,也应该增加社会化救济方面的制度,降低我国的环境污染风险。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阶段主要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次试点阶段、第二次试点阶段。
(1)第一次试点阶段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在这二十年当中,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不断的实践,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模式是,现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吸取试点经验然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大连是我国最早推行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的城市,随后包括长春、沈阳、吉林、丹东、本溪等在内的东北城市逐步开始试点[[4]]。
从1991年10月到1994年10月,大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共计15家,累计保险费收入达到220万元,保险公司进行了一次赔付,赔偿金额为12.5万元,赔付率为5.7%。从1993年9月到1995年9月,沈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有10家,保险费收入为95万元,由于这期间并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因此这期间的赔付率为零。长春市于1992年6月开始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但是参保企业只有一家。吉林市的环境责任保险开始于1995年10月,然而,从试点开始直到1996年上半年都没有企业投保。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最初的试点规模并不庞大,而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市场,投保企业最多的大连市也仅有15家企业投保。这就说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多数企业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了解不够深入。另外,当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率也比较低,影响了广大企业参与投保的积极性。
(2)第二次试点阶段
2007年底,我国现环境保护部的前身国家环境保护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二次试点开始。这次试点充分总结了90年代试点的经验,2008年在苏州召开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会议,经过会议决定,此次试点要扩大范围,丰富保险对象。随后,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宁波和沈阳等多个地区开始第二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保险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存储、运输和使用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品处理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等[[5]]。由此不难发现,此次试点的范围相对较广,保险的范围也有所扩大,而且增加了有关生产环节的内容。
从2008年开始,我国多数地区相继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2011年,全国有2167多家企业参与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对于2008年有了很大的提升。2011年底,我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已经达到了4763家,参与投保的船舶数量为3799只,赔付案例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并未出现几百万元的大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效果初步显露出来。
2012年12月30日,山西省长治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发生苯胺泄漏事故,事故造成该企业319吨苯胺泄露,其中8.76吨苯胺流入浊漳河。而浊漳河为流经山西、河南、河北三省的河流之一,苯胺的泄露导致三省河流沿岸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到了不利影响。由于该企业已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保财产最终向该企业赔付405万元,该案件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金额最高的案例。赔付之后,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浊漳河的水进行了治理,2013年2月监测数据显示,浊漳河河水各项指标已经达到正常标准。
2013年2月,北京密云水库上游牤牛河庞[[6]],发现巨型垃圾填埋坑,严重威胁密云水库的水质安全,在北京环保局、密云县政府的介入下才对填埋坑进行处理。2013年4月,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出现“牛奶河”[[7]],当地工矿业排放的污水直接流入这条河流,污染持续多年,灌溉用水安全性极差。2014年4月,兰州发生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超标原因为兰州石化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兰州城区政府及时采取措施才将事故处理[[8]]。
由此可见,最近几年正是我国水污染事件的频发期,而污染主要来源于各类化工企业。然而,多数水污染事故的处理却由政府出资完成,这无疑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而且还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在山西长治苯胺泄露事件当中,由保险公司出资,企业进行治理,极大降低了政府承担的压力。因此,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可以利用保险工具来转移经营风险,这样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恢复正常生产,能够起到社会管理的作用,还可以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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