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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拆迁律师: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是什么呢?
事实上,在征地拆迁中,除了房屋本身占很大的补偿比例之外,停产停业损失费相对于来说所占补偿比例也是较重的,所以,大家对这一项补偿费一定要重视。不过,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由于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标准,是如何进行补偿的,全听征收方的,征收方说是多少就是多少,然而由于拆迁涉及的数额较大,征收方往往只会就低不就高的,往往会利用被征收人不了解法律法规这一弱点,给予其极其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此,凯诺律师一直在强调,一旦遇到征地拆迁,一定要提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对自己提高补偿是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及时地发现征收方给予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费中都包含哪些补偿内容呢?下面我们就结合《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省市出台的规定来看一下
根据《青海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范围包括:1、停产停业期间净利润损失的补偿;2、停产停业期间员工基本生活补助;3、可搬迁设施设备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4、无法恢复设施设备的残余价值补偿。
也就是说,经营性用房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费中至少包括上述四项小补偿,广大被征收人在与征收方就停产停业损失费进行协商时,一定要询问清楚,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会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费。比如《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的规定,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对于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
不过,由于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一样,且每家每户的情况也都不一样,所以很多地方在法律法规上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即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通常都是由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对于协商不成的,也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当然了,也有的是按照经营情况以及被征收房屋价值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的。
比如《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中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房屋,正在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外,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对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
(二)对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补偿;
(三)对从事公司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补偿。
不过,从原则上来说,上面的标准只是一个参考,如果大家觉得停产停业损失费不合理,可以先不要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可以就停产停业损失费再与征收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来提高各项补偿费用。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告诉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一旦在此过程中遇到了补偿不合理、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等问题,可以先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这是很有必要的,如果日后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这些文件就可以作为对我们有的证据提交至法院。